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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吴某向广东顺德某船舶拆解零部件工厂购买一艘底部破损、无驾驶台和发动机的玻璃钢质船体,运到福建宁德某船厂,并购入两台250匹马力的雅马哈发动机等零部件,维修、组装成船舶。吴某在驾驶该船下水试航时,在宁德漳湾海域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该船船长13.7米,宽3.2米,船体未涂刷船名船号。吴某在接受海警调查时称该船舶主要用于到外海捕鱼,船舶未持有相关船舶证书。2021年8月7日,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大马力快艇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规定,予以没收。吴某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案涉船舶系交通船,仅在船厂附近试水,没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且已就申请船名向村委报备登记,被告无权没收,处罚程序从立案到送达有多处不合法,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被告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规定,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即予以没收,针对的是船舶处于“三无”这一状态,并不要求“三无”船舶有违法活动,或处于特定海域,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乡镇非标船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而非村委会报备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建档备案。且此类可以建档备案的船舶系沿海小型船舶,是指船长小于5米的交通运输船舶或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船舶。案涉船舶不论是吴某在诉讼中主张的交通船舶,还是其在接受调查时陈述的渔业船舶,均不属于上述范围。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经集体讨论,并向吴某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无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往往涉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海上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由于逃避监管,“三无”船舶多为老旧二手船、“报废”船,甚至如本案中通过购买废弃零部件组装改造而成,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救生设备、防污染设施设备,船上人员通常也缺乏航行安全技能,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和造成水域污染。因此,此类船舶成为近年来海上安全领域国家整治清理的重点。因船舶价值较高,被处罚对象为寻求船舶免被没收,每每对行政处罚决定全过程进行“显微镜”式的翻查,案件争议较为激烈。
本案法院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围绕双方争议,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权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评价。通过裁判详细说理,充分阐释有关清理“三无船舶”的法律规定内容和行政执法程序标准,切实支持涉海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遵法守法,促进了涉海领域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依法管海、依法治海的有效落实,为海上运输和生产作业的安全、海洋生态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平安海域的创建提供了积极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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