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5年特检指南之机械检验轮机部分 本文根据2018年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摘要,平时船员在船,船舶已经营运的船舶,准备检验的船舶,一般我们跑船人称为建造后检验,其中建造后检验包含,而文章的出现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存在,所以就目前工作的船舶,进行特别检验,其实钢制入级规范都有记录,但是为方便查询及查看,让船人有文章可查询,特此文献!!!!本文主要是摘写特别检验的内容,涉及到每项具体设备检查查阅《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2.机械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检验确认机械装置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符合预定用途。机械检验一般应与船体的相应检验同时进行。 2.1所有船舶的检验项目: (1)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管系和属具的安装和保护,已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 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减至最低程度; (2) 确认即使在任何一重要辅机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的操作; (3) 确认已有措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机器能够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4) 机器、锅炉、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属具进行总体检查,确认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特别是对火灾和爆炸等危险的预防措施; (5) 检查和试验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及其有关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 (6) 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电动和电动液压的操舵装置所要求的各种报警装置的运行令人满意,并 且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操舵装置的重新充液装置保持良好状态; (7) 检查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主机和辅机的操作装置,适用时包括从驾驶室遥控推进机械的装 置(包括控制、监视、报告、报警和安全措施)以及从机器控制室操作主机和其他机器的装置; (8)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的运行良好; (9) 检查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尤其是抽查报警、自动功能和停车功能试验; (10) 尽可能,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检查所有手动和自动防火门,验证其操作功能,试验所有通 风系统进出口的关闭装置,以及从所服务处所外面试验停止动力通风机的装置; (11) 确认居住处所、机器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令人满意; (12) 海水系统所有膨胀接头进行目视检查; (13)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结构未发生未经批准的变更; (14)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门处于良好有效状态,且脱险通道保持畅通; (15) 确认主推进装置包括主推进机械、齿轮装置和轴系等,按规范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处于良好 工作状态; (16) 确认为主推进系统服务的泵系统和管路系统得到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7) 确认发电机原动机和其他辅助机械,以及为其服务的泵系统和管路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8) 确认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锅炉、废气锅炉、经济器、蒸汽加热蒸汽发生器和非为推进用的锅炉(压力大于 0.35Mpa 和受热面积大于 4.5m2)和热油加热器和热水加热器的安全阀,以及压力容器(压力 大于 0.7Mpa)的压力释放阀、燃油系统和燃油装置的安全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确认所有运动部件和热表面的安全防护设施良好有效; (19)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系统和污水阱,包括舱底泵的操作和水位报警等尽实际可 行进行检查;客船机械处所的应急舱底水系统进行动作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0) 确认初始起动装置处于有效状态; (21) 确认驾驶室与机械处所、与舵机舱和与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时)的通信设施良好有效; (22) 确认在航行中船员自行修理项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3) 确认以前检验提出的建议、要求遗留项目按要求得到处理。 (24)主推进系统的所有轴(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方位螺旋桨装置、喷水推进装置除外)和所有轴承应进行检验。若轴线或轴承磨损正常,轴承的下瓦一般可不拆出检验。 (25) 齿轮装置应在打开检查,确认主齿轮、辅齿轮、轴、轴承、推力轴、推力轴承和润滑系统等工作状况;对 1120kW 及以下的常规齿轮装置和所有外摆线齿轮装置,如船东能提供满意的运转记录,则 可不必打开检查。 (26) 辅机、空气压缩机及其中间冷却器、过滤器和油水分离器以及安全装置应进行检验。 (27) 所有为推进装置服务的泵及其系统部件应打开进行检查。 (28) 舵机,包括主、辅操作操舵装置应进行检查,系统安全压力释放阀进行试验其整定值应核查。 (29) 锚机,包括运转试验,刹车和底座应进行检查,安全装置应试验。 (30) 主机、辅机、齿轮箱、推力座和中间轴承座的地脚螺栓和垫片应进行检验。 (31) 所有热交换器(包括中间冷却器)和工作压力 0.7Mpa 及以上的压力容器,以及其附件、阀打开应进行检查,如发现腐蚀或损坏时应进行压力试验以确定其工作压力。并在工作状态下核定其安全阀; 某些小型热交换器和 0.7Mpa 及以上的压力容器打开检查有困难时,可采用 1.25 倍的工作压力的液压试 验来代替。 (32) 舱底水系统的阀、旋塞和过滤器,连同管路在工作压力下进行试验。 (33) 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给水和压载系统的连接和盲断设施进行检验或试验,必要时打开检 验。 (34) 不与船体结构组成的燃油舱应进行检验,若验船师考虑必要时可进行压力试验。若经外部检 验满意,船龄 10 年以下的燃油舱可免内部检验。 (35).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6)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吸口和舷外排出阀应进行检验; (37)锚机应进行总体检验,且用部分降落和提升锚对锚机进行负荷试验。 2.1.1油船的附加要求 (1) 除 2.1 外,油船还应增加下列检验项目: 1确认货泵舱内无潜在火源,诸如无松动机械、货泵舱内的舱底水中未含有过量的货物和未含有过 多的货物蒸气和可燃物质,且梯道处于良好状态; 2确认货泵舱和泵舱的所有舱壁无渗漏迹象,特别注意设有贯穿件处和有密封装置的舱壁; 3确认货泵舱和泵舱的通风系统,包括风道、风闸和防火网以及其在货泵舱外的控制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4尽实际可行确认货泵舱和泵舱内的所有管系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5尽实际可行确认货泵、舱底水泵、压载泵、扫舱泵等的轴封情况,及货泵舱舱底水系统的遥控操 作设施以及泵底座的完整性; 6确认货泵舱固定式灭火系统处于良好状态。所有开口能在外面给予迅速关闭; 7确认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2.1.2具有惰性气体系统(IGS)附加标志的附加检验要求 (1) 具有惰性气体系统(IGS),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和/或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货物区域甲板上的所有管路、透气管和通过船壳外板舷外排出管等经目视检查,确认其无气体或流出物的泄漏痕迹; 2确认两台惰性气体鼓风机能运转正常; 3确认洗涤器室的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4确认甲板水封的自动注水和疏水工作正常; 5确认所有遥控操作阀或自动控制阀包括烟气隔离阀工作正常; 6确认吹灰器的连锁装置工作正常; 7确认当惰性气体鼓风机被关闭时,惰性气体压力调节阀能自动关闭; 8尽可能对惰性气体系统的下列安全装置和报警器采用模拟条件进行检查/试验: a. 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含氧量高; b. 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压力低; c. 甲板水封供水压力低; d. 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温度高; e. 洗涤器水压低或水流速度低; f. 用计量气体方法来核定可携式和固定式氧气测量仪; g. 洗涤器内水位高; h. 惰性气体鼓风机失效; i.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控制系统及惰性气体总管内压力和含氧量的连续显示和长期记录仪的供电失 效; j. 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压力高; 9确认惰性气体系统运转正常运行。 10惰性气体发生器、洗涤器,如发现有气体或流出物泄漏痕迹时,应打开检查; 11惰性气体分配管和截止阀,包括吹灰器的连锁装置如发现异常时应予拆开检查; 12甲板水封和止回阀应打开检查; 13冷却水系统包括流出管和洗涤器的舷外排出管应予检查,阀应拆开检查; 14所有自动关闭装置和报警器应进行功能试验; 15惰性气体系统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完整性检查; 16如船东要求,经 CCS 同意,惰性气体系统装置的特别检验可采用循环检验方法进行。即装置的各个机械项目尽实际可能在规定的间隔期内(通常为 5 年)打开进行检查。每一个项目连续检验的 间隔期不得超过 5 年。每年大约有五分之一项目应安排检验。若在循环检验中发现缺陷,则应扩 大到相关部件打开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任何缺陷都应处理使之处于满意状态; 17整个系统在工作情况下进行检查。 2.1.3机舱自动化附加标志的附加检验要求 (1) 具有机舱自动化附加标志,还应对下列项目尽实际可行进行总体检查或效用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报警指示器的功能试验; 2对主、辅机的控制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 a. 主机的自动控制; b. 主、辅锅炉的自动控制; c. 应急发电机的自动起动和控制; d. 服务于主机的重要泵的备用泵自动启动或切换功能; e. 机舱舱底水的水位探测和报警系统及泵的起动效用试验; 3驾驶室与轮机员起居处所的延伸报警功能和通信功能; 4对固定式失火、探火与报警系统的功能检查; 5对其他重要机械设备的自控、遥控系统修理项目,在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6检查上 1 次检验以来机舱控制系统全面操作记录,若出现不正常或功能失效,应采取修正措施。 2.1.4具有轮机其他附加标志,诸如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及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系统等,应按规范对其的各自要求进行总体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和有效工作状态。 1主推进机械自动化系统的模拟效用试验: a. 主控制系统(包括主推进机械的起动、运行、停止、换向等的自控、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遥控); b. 控制系统的转换和通信; c. 安全系统; d. 报警系统; e. 越控系统; f. 备用设备的自动起动; g. 确认遥控系统故障时转为手动控制的功能; h. 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动力源(电力、液压和气动)失效后,当动力源恢复后各系统的功能试验。 2锅炉自动化系统的模拟效用试验: a. 燃烧安全系统(包括燃料供应泵自动停止、给水泵自动起停、扫气、温度自动控制等); b. 监控、报警系统; c. 手动控制装置。 3发电机系统和电站的自动控制和报警(包括备用发电机组的自动起动、接入、并联运行、负载分配和切断)。 4其他重要机械设备的模拟效用试验: a. 按实际可行,对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包括报警指示器、显示屏)进行效用试验; b. 自控、遥控系统的部件(元件、阀门、执行器、仪表等)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拆检和试验。 5水线以下吸入阀和排出阀的遥控操作效用试验。 6检查故障记录仪记录,查阅自控、遥控设备使用日志,确认各系统的工作可靠性。 2.1.5如适用,按经批准的文件规定的试验、检查和维护要求(如有),检查机器或电气装置或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2 柴油机 (1) 船上设置柴油机,则应对下列部件(如设有时)拆开/打开并进行检验: 1气缸套、气缸盖、阀及其装置、活塞、活塞杆、十字头、导板、连杆、曲轴及所有轴承、曲轴箱、机座、机架、曲轴箱导门的系固和防爆释放装置、扫气箱安全释放装置、扫气泵或扫气风机、增 压器及其中冷器、燃油泵及其附件、凸轮轴驱动装置和平衡设施、振动阻尼器或减振器、弹性联 接器、离合器、换向机构、机带的泵和冷却装置; 2选择一段起动空气管路拆开进行内部检验和敲击试验。若发现管内有润滑油积聚,除用蒸汽吹洗 外,还应对靠近主起动阀管段和空气压缩机排出管段拆开进行检验; 3机器进行操纵试验,初始起动装置应进行试验; 4气缸直径 300mm 及以下的柴油机,如按制造厂预定的维护计划进行维护,则其检验可按制造厂维护计划进行。该计划的记录,包括润滑油使用记录应提供审查。而制造厂预定的维护计划要求定期拆检维护保养时,验船师应现场见证。 2.3燃气轮机 (1) 船上设置燃气轮机,应对下列部件拆开进行检验: 1燃气轮机的叶轮或叶片、转子、空气压缩机的外壳和转子、燃烧室、内冷器、燃气管和空气管、启动器和换向装置; 2燃气轮机可按制造厂建议打开进行维护保养。船东应提交每一型号燃气轮机在其规定服务间隔期内,对燃烧室和热气通道和其他项目的维护保养计划; 3对于持续使用的燃气轮机,每一个检验周期内(通常为 5 年),至少应对一个燃气轮机的热气通道进行检查,包括转子、固定叶片(喷嘴环),燃烧室,进气涡壳,排气涡壳,空气阀控制和保护装置等。其他部件和附属设备,若提供的记录与以前比较,如发生明显变化应打开检查; 4在热气通道检查过程中,如从进气端经目视检查未发现增压器导风轮或导风轮叶片有缺陷, 压气机部分的检查可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查时进行; 5每一检验周期(通常为 5 年)至少应要求一台辅燃气轮机,根据实际运转时间和状况,按制造厂建议进行检查并作操作试验,包括对其保护装置(如适用时); 6如辅燃气轮机装置从船上移至另一场所进行内部检查。在船上进行重新安装时验船师应进行检查,确认其安装等各方面均满意; 7所有燃油管系和滑油管系在重新装妥/重新安装后,燃气轮机及其排气系统应在全负荷运转状态下进行密性检查,燃油管的护套和双套管壁应进行检查; 8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的气缸、活塞、端盖、阀和阀装置、泵和附件,同步控制机构,冷却系统,防爆装置包括旁通装置等应打开检查; 9燃烧燃气发生器的空气压缩机包括壳体、转子,燃烧室、燃烧系统,内空气冷却系统、热交换器、燃气管和空气管应打开检查。 2.4 蒸汽轮机 (1) 船上设置蒸汽轮机包括主、辅蒸汽轮机,下列项目应打开检查: 1转子连同叶片及其支索、支承。 2.喷嘴,定子隔板及其密封和轴封。 3.排汽控制和底座膨胀装置。 4.节流阀操作试验,必要时,打开检查。 5.通常新装的主蒸汽轮机在 5 年内,可以免予打开罩壳检查,条件是蒸汽轮机为著名品牌,且装有 认可的转子位置指示器、振动指示,通常,新装的主蒸汽轮机在 5 年内,可以免予打开罩壳,条件 是蒸汽轮机装有认可型的转子位置指示器、振动指示器,且在蒸汽通道的适当位置设有蒸汽压力 测量设备。而转子轴承,推力轴承和弹性联轴器应打开检查,低压涡轮端的排汽通道应打开,以 检查涡轮低压端最后一排的情况和倒车轮;蒸汽轮机操作记录应予以检查,确认蒸汽轮机的应急 换向装置操作有效,并对蒸汽轮机进行操作试验。 6. 10 年及以上的主蒸汽轮机的特别检验,蒸汽轮机的罩壳应打开检查并确认其维护保养计划的有效 性。然而,如能满足如下条件,则 15 年及以上的主蒸汽轮机,在特别检验时可以免除打开罩壳, 条件是: a. 已经建立经批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振动监视,润滑油分拆和转子位置核查装置; b. 转子轴承、推力轴承和弹性联轴器应打开检查,低压涡轮排汽端罩通道应打开,以检查涡轮低压 端最后一排的情况和倒车轮; c. 蒸汽轮机操作记录经评审认为满意,至少应符合制造厂建议标准; d. 蒸汽轮机应进行运转试验。 2.5作为机械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应进行系泊试验以确认主辅机械运转状态正常并取得现场验船师满意。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则应考虑进行海上试并取得现场验船师满意。 2.6如CCS认为2.5所述的重大修理影响到推进系统的响应特性时,则海上试验范围还应包 括倒车响应特性的试验大纲,该大纲应基于设备或系统安装在新船上时的要求。参见钢制入规范第3篇第1章1.2.4的倒车试验要求。 试验应证实至少在推进装置正车与倒车操作范围内的实际服务工况下,设备或系统的运行令人满意。 根据实际的维修程度,CCS可接受试验大纲的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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