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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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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
第 12 条 门
(1)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
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框架和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
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
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
边都能进行操作
第 17 条 机舱开口
(1)在位置 1 和位置 2 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
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与以下(2)一致),其强度要作特殊考
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第 12(1)条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 1,门
槛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 mm,如果在位置 2,应至少高出甲板 380 mm。在上述舱
棚中的其他开口应设有同等的罩盖,永久附装在其适当位置上。
(2)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 28 条表 28.2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
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 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
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
很明显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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