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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涉外重大等级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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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据宁波海事消息,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公布2020年在中国沿海发生的两起涉外重大等级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该两起事故均由中国海事局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

案例一
利比里亚籍“SBI PERSEUS”轮与福建晋江籍渔船“闽晋渔05119”轮碰撞案

事故概况

2020年8月30日约0347时(北京时间,以下均同),利比里亚籍散货船“SBI PERSEUS”轮(以下简称“P”轮)空载自马来西亚甘马挽港驶往上海途中,在台湾海峡海域(概位25°24′.74N,120°41′.28E)与中国福建泉州晋江籍钢质渔船“闽晋渔0511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闽晋渔05119”轮沉没,船上12人失踪、2人获救,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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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据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直接原因:
当事两船均为在航机动船舶,在能见度良好情况下,两船在台湾海峡海域航行时交叉相遇。双方均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是导致本起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 “P”轮值班驾驶人员未遵守船长常规命令要求,未规范履行航行值班职责。
  • “闽晋渔05119”轮驾驶船员配备不足。
  • 当事两船在避让过程中未进行有效沟通和提醒。

双方的过失行为:
  • “P”轮的过失:(1)未积极履行让路船义务。(2)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3)未以安全航速行驶。(4)未使用操纵和警告声光信号。(5)未履行救助义务,肇事后逃逸。
  • “闽晋渔05119”轮的过失:“闽晋渔05119”轮驾驶台值班船员在事故中均失踪,根据该轮北斗系统记录以及“P”轮VDR数据中有关“闽晋渔05119”轮的动态信息分析推断,该轮存在以下过失:(1)未采取正确的避让行动。(2)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3)未以安全航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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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该起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的海上交通责任事故。“P”轮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P”轮值班二副和水手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闽晋渔05119”轮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 “闽晋渔05119”轮船舶所有人陈某1与陈某2私下签订《船舶权属协议》,将获批的渔船工具指标私自转让给陈某2。涉嫌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闽晋渔05119”轮沉没后,调查组在查询相关岸基AIS系统时,发现在闽浙沿海海域仍时有“MIN JIN YU 05119”轮(MMSI:412451648)的AIS船位信息显示,说明该轮船名和MMSI码被套用。

处理建议

  • 建议将“P”轮及其事故直接责任人在本起事故中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调查情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建议对“P”轮及其直接责任人在本起事故中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事故调查情况通报船员派遣国政府和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 建议相关渔业监督机构对“闽晋渔05119”轮在本起事故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建议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对“闽晋渔05119”轮船舶所有人陈某1、实际控制人陈某2涉嫌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建议

  • Optimum Marine Management Ltd.公司应加强对所属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控,确保航行规定和船长常规命令能够有效执行;加强对所属船舶驾驶船员的航海技术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履行航行值班的驾驶船员严格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提高船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航行安全,坚决杜绝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 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狠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渔船船主及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对渔船驾驶船员的航海技术业务培训,尤其应注重渔船与商船会遇时避碰知识的培训,确保渔船驾驶船员掌握《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避让技能,规范航行值班和船舶配员,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 建议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加强对渔业船舶规范使用AIS设备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治理套用渔船船名和MMSI码的违法船舶和网位仪,维护海上交通环境和秩序。



案例二
马绍尔群岛籍散货船“VOKARIA”轮与辽宁大连籍渔船“辽普渔25097”船碰撞案

事故概况

2020年9月18日0419时许,Sea 112 Leasing co.,Limited所属马绍尔群岛籍散货船“VOKARIA”轮(以下简称V轮)空载自天津港驶往韩国蔚山港途中,在烟台港北偏西约53海里老铁山分道通航制东行通航分道内(概位:38°29'.3N/121°02'.1E,图1),与辽宁省大连市王某个人所有的辽宁大连籍钢质渔船“辽普渔25097”船(以下简称L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L船沉没,船上10人全部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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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据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直接原因:
在能见度良好天气条件下,两艘在航机动船相互驶近构成碰撞危险,L船未遵循《避碰规则》让路船行动规则,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V轮,致两轮构成紧迫局面,此后两轮均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是发生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 L船未保持AIS设备有效工作,使其不能被他船和VTS中心通过AIS系统发现和识别。L船与其他渔船近距离结伴航行时,其他渔船的AIS物标极易覆盖和遮挡L船在他船和VTS中心雷达上的反射回波,妨碍其被他船和VTS中心利用雷达系统有效辨识。
  • V轮值班期间通常使用AIS和ECDIS设备协助瞭望,疏忽对雷达、视觉等其他有效瞭望手段的使用。
  • L船配员不满足法定要求。

双方的过失行为

V轮的过失:
  • V轮值班大副未能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疏忽对雷达、视觉等其他有效瞭望手段的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第1、2、3款之规定。
  • V轮船长未到驾驶台指挥,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L船的过失:
  • L船作为让路船,在两船接近过程中未履行让路船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让路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的义务,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之规定。
  • L船未保持AIS设备正常工作状态,违反了《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L船配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缺少二级船长1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L船《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显示,该轮核定乘员为9人。事发时该轮实际在船10人,超出核定乘员1人。
  • 没有证据表明L船保持了正规瞭望并在两船进入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后运用良好船艺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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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而L船未遵循让路船行动规则,致使构成紧迫局面,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V轮应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

  • 鉴于L船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王某,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L船配备合格船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V轮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避碰规则》及《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而发生碰撞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L船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避碰规则》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将L船涉嫌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通报船籍港渔业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 建议将事故调查情况通报V轮船旗国主管机关。

安全建议

为排除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如下:

  • 建议L船渔业主管机关加强对渔船配员、设备配备方面监督检查,加强渔船船员培训,提升渔船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督促渔船船员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 建议V轮船公司切实加强船舶管理,督促船长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值班安排,加大对驾驶员的航海技术业务培训的力度,尤其是要根据中国沿海渔船航行、停泊、作业方式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提升驾驶员在渔区航行的安全意识,保持正规的瞭望,密切关注周围航行、作业的渔船动态,及早采取避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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