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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长江保护法》共9章96条,主要包括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内容。适用于长江干流、支流、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湖北省、广东省等19省、自治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保护法中规定,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严格控制采砂船舶数量。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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