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2|生效日期:2020-11-01
本指南是《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指南》(2018)的修订版,主要根据意见反馈对“符合巴拿马运河船舶构造和设备要求的检验声明”证书格式做了一处修订,同时进行一些编辑性修订。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附录1/附件:符合巴拿马运河船舶构造和设备要求的检验声明,根据上海分社意见反馈,本指南对“过巴拿马运河船舶构造和设备”的要求是基于ITC69总吨(Gross Tonnage)为判断条件,因此将本符合声明(Form SOC(ACP-CTR)首页)中的“Panama Canal Gross Tonnage”项修改为“Gross Tonnage” ; 附录1/4.3,编辑性更正如下(英文版原文正确,无需修改):
4.3 船侧门
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船舶侧门不得向外开。入口或出口必须在水面以上1501.5米(5英尺)以上。门孔尺寸不得小于1501.5米(5英尺)宽,2202.2米(7.2英尺)高。
附录1/5.1.6,根据巴拿马运河主管当局《运河操作规则与过河须知》(NT NOTICE TO SHIPPING No.N-1-2020)对系泊缆绳的长度要求的变更而更新,同时更正了两处翻译错误;对检验报告中的第8.9项进行协调修订,如下: 5.1.6总共有12根系泊缆绳(船首6根/船尾6根),每根长度至少为75 100m, 每其一端配有1.5m的加固眼板环。不接受钢缆作为系泊缆。 检验报告中第8.9项:
| Are a total of 12 mooring lines (6 forward/ 6 aft) each of length at least 75 100 meters and with an eye of at least 1.5 meters spliced ineach one end? Wire ropes not accepted. |
本指南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本指南生效后替代《通过运河船舶构造与设备符合性检验指南》(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