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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规范] CCS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017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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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发布时间:2017-03-06| 生效日期:2017-05-01

为更好地满足内河水上运输液化气体的发展需求,基于近年来我社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编制而成,同时对照IMO通过的IGC规则修正案,我社编制了《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7)。

1)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7)共三部分,与2008年版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2)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1章内容:第A1章一般规定,明确了本规范的构成和适用范围,本次增加了对境外主管机关的描述以适应境外船舶的需求。
3) 第二部分为入级检验与船体结构的补充固定,共3章和3个附录:
a) 第A1章入级与检验,明确了入级条件,给出了相关定义、入级符号、附加标志、船舶检验和适装证书检验的相关要求,并补充了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示例。
b) 第A2章船舶图纸和资料的审核,明确了送审图纸和资料的要求。
c) 第A3章船体结构和液货舱结构,本次将本章的结构要求从原来仅适用于C型独立货舱船舶扩展到除薄膜舱以外所有液货舱型船舶的结构和液货舱结构。
d) 附录1 ——A型和B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本附录为新增内容,补充了A型和B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体船舶货舱区域船体结构、液货舱结构以及支撑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直接计算要求。
e) 附录2—— C型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在原有C型独立液货舱船舶要求的基础上,对C型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船体结构、液舱结构和支撑结构提出了详细技术要求,同时补充了双体罐的构件尺寸和直接计算要求。
f) 附录3——新颖形状的货物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标准,本附录为新增内容,增加了对新颖形状货舱的设计要求,参考IGC修正案附录5的内容。
4) 第三部分为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共19章:
a) 第1章通则,明确了检验与发证的要求,新增和完善了部分定义。
b) 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位置,给出了船舶破损稳性和液货舱布置位置的要求。参照IGC规则最新修正案并结合内河航行特点,对液货舱布置要求、保护距离的量取位置和船舶破损稳性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c) 第3章船舶布置,从区域分割、船上各个处所位置以及通道布置等方面对船舶总体布置提出了要求。本次主要参照IGC规则和实际使用经验和反馈意见,重新调整了本章的条款编排;修订了船舶主要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相关要求;修订了通往货物区域内各处所的通道的有关要求。
d) 第4章货物围护系统,重点对A型、B型、C型和薄膜型货物围护系统作了详细要求。本次主要与IGC修正案进行协调,细化了货物围护系统的设计要求。
e) 第5章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关系,给出了货物管系、气体燃料管系和处理用容器的技术要求。本次新增了货物装卸系统和控制系统的目标性要求、货物区域外货物或燃料管系的布置要求以及货物取样管的技术要求。
f) 第6章构造材料和质量控制,本章给出了货物系统构造材料的技术要求。本次新增了非金属材料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g) 第7章货物压力/温度控制,本章给出了货物系统压力和温度控制的设施和对应的技术要求。本次增加了机械制冷系统的制造检验和试验要求和制冷装置发生故障但不涉足备用机组的替代措施要求。
h) 第8章货物围护的透气系统,本次增加了压力释放阀的型式试验要求及详细试验内容;新增了压力释放阀故障的操作要求;补充了不同类型液货舱的外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i) 第9章环境控制,给出了船上处所环境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次增加了惰性气体露点和惰性气体装置的测量要求。
j) 第10章电气设备,提出了船上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本次增加了危险区域的具体定义;细化了电气设备的部分要求;对于液货和船舶安全相关的电气设备增加了影响分析的要求。
k) 第11章防火和灭火,本章主要在油船消防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液化气体运输船舶特点和风险提出了消防相关要求。本次主要参考最新IGC修正案,并结合内河特点主要对水雾系统的覆盖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即水雾系统的覆盖范围有所扩大,在原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甲板上的气体处理装置、暴露的应急关闭阀和供气的总阀、任何半围蔽货物机器处所和半围蔽货物机舱、面向货物区域的暴露救生艇、救生筏和集合站。
l) 第12章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修改了通风机备件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通常不进入处所通风系统的防爆及功率大小的要求。
m) 第13章仪表(测量、气体探测),参照IGC修正案对液位、压力、温度和气体探测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自动化系统和系统综合两小节内容,对单个故障的影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n) 第14章人员保护,与IGC修正案协调,修改了安全设备的数量要求,删除了呼吸器备用空气瓶的等效配备要求,删除了2000m3及以上船舶的特殊要求等。
o) 第15章液货舱的充装极限,依据IGC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液货舱最大充装极限的要求;补充了增加的充装极限的确定方法;
p) 第16章用货物作燃料,与最新IGC协调,明确了气体燃料供应系统的一般要求,补充了气体燃料压力大于1MPa时的特殊要求;完善了用气设备的隔离和用气设备处所的布置要求;完善了气体燃料内燃机的特殊要求,增加了替代燃料的原则性要求。
q) 第17章特殊要求,对新增货品Mixed C4提出特殊要求,并对CO2的特殊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r) 第18章操作要求,新增对货物操作手册的要求;新增对货物取样测量的新要求;新增ESD系统的详细技术要求。
s) 第19章最低要求一览表,在最低要求一览表中删除UN编号和MFAG表号,并对货品种类进行更新。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7)将于2017年5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8)。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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