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晓东,公众号“船之友”创建者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实施以来,要求配备的船舶无线电装置因为其专业性,一直是一个难点,尤其是第二套设备的理解。 为了确保GMDSS设备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公约要求,A1和A2海区船舶必须采用下列三种方法的其中一种,而A3和A4海区的船舶必须采用其中两种: 双套设备; 岸上维修能力; 海上维修能力。 本文就船舶采用双套设备方案进行解读,供各位参考: 一、配备方案概要 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Res.A.702(17)决议,将船舶无线电装置双套配备方案概述如下表: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以上任何方案均还应配备如下装置:NAVTEX+EPIRB+SART+Two-way VHF。 2. A1+A2+A3海区主设备有2套配备方案供选择,第二套设备中也有MF/HF和INMARSAT SES两种选择,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3. 第二套设备中VHF、MF、MF/HF不要求DSC连续值班功能。 |
对于只需要初步了解无线电配备方案的人来说,看完此概要表就够了,下面详细解读可以忽略,可以直接跳到最后第四点看看疑问解答。 二,双套设备详解
各海区配置双套设备的要求根据 Res.A.702(17),双套设备仅对主设备(VHF甚高频无线电装置、MF中频无线电装置、MF/HF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和海事卫通INMARSAT SES)而言,各海区采用双套设备的船舶必须配备的第二套设备如下: 1. A1海区:
a) VHF无线电装置,1台 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2. A1+A2海区: a) VHF无线电装置,1台 不要求 CH70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MF无线电装置,1台 不要求 2187.5kHz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3. A1+A2+A3海区:
a) VHF无线电装置,1台 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MF/HF无线电装置或INMARSAT SES,1台
MF/HF无线电装置,如果主设备的接收机具有能在6个MF/HF DSC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功能(外加其它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连续扫描接收的专用值班机,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INMARSAR SES的要求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该海区的船舶通常以下述的配置方案为最佳推荐方案:
2台VHF无线电装置,其中1台属于第二套设备,可以没有DSC值班机; 1台MF/HF无线电装置,有连续值班机,作为主设备; 1台INMARSAT SES作为第二套设备,同时满足EGC接收机的功能。 注意这种配置方案从概念上不能将INMARSAT SES当作主设备,因为这将套用REG.IV/10.1的要求,必须另配1台不要求日常通讯功能的MF无线电装置。 4. A1+A2+A3+A4海区:
a) VHF 无线电装置,1台 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MF/HF无线电装置,1台 如果接收机具有能在6个MF/HF DSC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值班功能(外加其它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连续接收的值班机,其它和作为基本设备的要求一样。如果只是偶尔航行于 A4 海区,也可以用1台INMARSAT SES替代MF/HF无线电装置。作为第二套设备的 INMARSAR SES 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三、可用性保障
为了确保GMDSS设备的可用性,公约要求,A1和A2海区船舶必须采用下列三种办法的其中一种,而A3和A4海区的船舶必须采用其中两种: 双套设备; 岸上维修能力; 海上维修能力。 第二套设备的其它要求和主设备一样,必须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从驾驶台启动遇险报警发射,但不要求连续值班功能,所以不要求接收到遇险、紧急和安全信号时在驾驶台的报警功能。 第二套设备必须和主设备在电气上相互独立,使用各自的独立天线,不能因一套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另一套设备的失灵。
根据Res.A.702(17)附件第3.2款 "依靠岸上维修保养是必要的"的规定,A1和A2 海区船舶应首选岸上维修能力,而A3和A4海区船舶,岸上维修能力应该是在所采用的两种办法中的一种,A3和A4海区船舶通常选择双套设备和岸上维修能力。 对于实船配备缺少NBDP的MF/HF装置时,MF/HF装置填写到1.2MF部分; 对于采用A1+A2+A3海区,按照公约按照SOLAS公约第IV章10.2条配备的船舶:设备栏中1.2和1.4项应当为空;
主设备填写在Form R的1.1-1.4中,备用设备在3.1中按如下表述填写:A1+A2+A3海区时填写:Used (VHF+Inmarsat C), A1+A2+A3+A4海区时填写:Used (VHF+MF/HF);
采用岸上维护时,在Form R中的3.2项里面填写:Used (Maintenance Agreement);3.1-3.3 项,当不适用时填写Not Used。
四、疑问解答:
1. 问:我船上配备2台卫通C站(Inmarsat-C)满足双套设备要求,那如果船上中高频装置MF/HF坏了,是不是不用修复? 答:请查阅无线电安全证书,确认中高频装置MF/HF是否是无线电配备方案中的主设备或第二套设备,如果是,则应修复,如果不是,则可以不用修复。 2. 问:如果MF/HF无线电装置没有NBDP功能,是否满足A1+A2+A3海区无线电配备要求?是否满足A1+A2海区无线电配备要求?
答:MF/HF无线电装置没有NBDP功能,可以作为MF无线电装置配备在A1+A2海区或A1+A2+A3海区的配备方案中,在无线电安全证书Form R中填写到1.2 MF部分。 3. 问:GMDSS要求的A1+A2+A3海区的无线电设备中,是否可以不配备海事卫通船站(INMARSAT SES)?
答:采用主设备(VHF+MF/HF)和第二套设备(VHF+MF/HF)方案的时候,可以不配备海事卫通船站(INMARSAT SES)。
但远程识别跟踪系统LRIT和保安报警系统SSAS都需要使用卫星链路,所以在GMDSS设备中配备1台海事卫通C站INMARSAT-C,同时可以用来兼做LRIT和SSAS的卫星链路,是比较经济的方案。 特此声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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