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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违法遭外汇局罚6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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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汇管罚字〔2020〕3122180601号)。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存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和贸易背景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631万元的罚款。

今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凤祥(副局级)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黑色、有色金属,贵金属,建材,木材及制品,炉料,煤炭,橡胶制品的销售等。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有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有限公司50%股份。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简称中船重工,CSIC)组建于1999年7月1日,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中央直属特大型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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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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