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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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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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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部署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港口输入,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会同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港口、引航有关防控指南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写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4月10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2.港口企业通过船舶代理等单位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3.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相关记录显示船员健康正常时,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

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查验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五、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

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4.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1.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2.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并按当地要求定期组织对引航员进行核酸检测。

3.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厕。

7.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时检测体温。

(三)其他登船人员防护要求。

1.登船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

2.登船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登船人员尽量避免在船就餐、如厕、休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船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六、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口罩、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卫生间、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两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使用含氯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按不低于1:50的比例配比)喷洒,喷洒含氯消毒液每立方米保证不少于20~30mL,或使用浓度不低于75%的酒精消毒液擦拭相关设备和多人触碰区域。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2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推荐使用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七、做好应急处置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2.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船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手套等最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3.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4.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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