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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船舶租赁公司」业务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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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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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随后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为应对疫情,中国与世界各国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延迟企业复产复工、对港口码头加强检疫等,这对造船、港口及航运业造成了一定影响。

本文从航运租赁公司的角度,分析此次疫情对租赁公司各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针对相关突发事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议。


融资租赁模式下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为众多航运租赁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板块。融资租赁项目所涉及的合作方主要包括作为船舶建造方的船厂、作为船舶买受人以及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作为船舶最终使用者的承租人。大多数情况下,租赁公司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与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二是与承租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协议。以下就这两种合同分析此次疫情对租赁公司在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一)造船合同下的风险

在部分交易结构下,租赁公司会成为造船合同或船舶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或从船厂处直接订购船舶,或通过与承租人的买卖安排受让造船合同下的权益。因此,租赁公司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船厂是否会因疫情所造成的开工延误等导致交船延迟,以及如何应对交船延迟。

标准的造船合同条款通常将交船延误分为两类,即允许推迟(Permissible Delay)和不允许推迟(Non-Permissible Delay),如果导致延迟的原因属于允许推迟条款范围,那么船厂无需承担延迟交船责任。在允许推迟条款涵盖的延误原因中,与本次疫情相关的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含义及范围。在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概念规定于《民法总则》的第180条和《合同法》的第117条中,其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成立限定了3个条件,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只有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的事件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就目前形势来看,新冠疫情已经满足了中国法下的上述3个要求,不可抗力可以成立。事实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已经为因新冠疫情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确认了目前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与中国法不同,造船合同下更广泛适用的英国法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于成文法中,而是完全依赖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只有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才属于不可抗力事项。因此,为了判定当前疫情是否属于适用英国法的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项,需要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事项的约定,即其中是否明确规定“传染病”或“瘟疫”属于不可抗力,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兜底条款范围。另外,部分船厂可能由于政府要求推迟开工日期而导致交船延误,因此未能及时交船,该种情况也可能涵盖于不可抗力条款中的“政府政策”或“工厂关闭”等因素中。同时,英国相关判例还对于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不可抗力与交船延迟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以及国内为抗疫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初步认定为已经构成了造船合同项下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但是考虑到融资租赁结构下涉及船厂、租赁公司以及作为实际船舶使用人的船东,建议相关各方积极沟通船舶建造进度、船厂安全管理措施、复工复产安排、未来船舶交付预期等相关情况,通过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因果链条,以求各方(特别是作为租赁公司客户的境外船东)就不可抗力及交船延迟等情况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造船合同通常会提供一个最长时限作为买家的合同取消日, 即不论交船时间因何种原因延误(即使是不可抗力),当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最长限度之后(例如部分合同中使用的270天),买家也有权取消该造船合同。因此,租赁公司也要留意造船合同对于总延长时间的限制的规定,以便更好保障己方权利。


(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下,租赁公司也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通常采取光船租船合同的形式)下的当事方,其在光租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可能受到本次疫情的影响。

本次疫情下,租赁公司在光租合同下可能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承租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光租合同一般均为有绝对支付义务的合同(“Hell or High Water”,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停租,承租人均需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因疫情而免除或中断。但由于疫情的发生,船舶运营可能受到延迟开工或港口检疫抑或船员患病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承租人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因此,租赁公司需及时对承租人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了解各在租船舶的运营是否受到疫情的冲击。如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的确出现问题,则需视情况研究并决定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手段,计算罚息,行使担保权利,或与承租人就延期支付租金补充协议内容并要求承租人提供进一步的增信措施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防疫抗疫环境下,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行权应该谨慎,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若承租人仅发生一二期欠息,可能不能认定根本违约从而要求提前还本付息。而是否构成交叉违约,也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发生交叉违约的主体关系、对象范围、数额大小占比、追加增信措施、还款能力等因素。

在英国法下,如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而导致无法援引不可抗力原则时,合同当事方还有可能援引合同目的受阻(Frustration)这一英国合同法下的原则,来要求拒绝履行合同下的义务或解除合同。合同受阻这一原则的成立也有很严格的标准,需要证明由于合同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成立。对于长期光船租赁合同而言,特别是合同已经明确的承租人租金的绝对支付义务,承租人援引此原则的可能性较小,很难主张由于疫情导致光租合同无法履行。

另外,在本次疫情下,租金支付的具体日期计算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光租合同中通常会要求承租人在具体的银行日(Banking Day)或工作日之内支付租金,但因开工推迟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疫情相关地区的银行工作日可能出现变化,进而影响租金支付的具体日期。因此,租赁公司也需要了解相关的工作日变化,计算租金日并与承租人对其进行确认。


(三)造船合同及光租合同下各方责任的划分与传递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不同的交易结构设置下,船厂、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租赁公司作为其中的投资方,需要尽量避免承担船舶建造过程中因延期所造成的损失,而将其转移至船舶的实际使用方承担。为保障租赁公司不承担造船合同下的风险,一般有几种交易结构模式供租赁公司选择,例如由最终的承租人作为造船合同的买方后再将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租赁公司(Assignment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而造船合同下买方的义务及责任和风险仍继续由承租人承担,或即使造船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租赁公司从而使租赁公司成为造船合同下的买方(Novation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但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额外约定建造期间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的机制,比如发生风险事件后租赁公司有权将造船合同转让给承租人(Re-novation),从而使得租赁公司避免承担延期交船的风险。

此外,租赁公司在设置交易结构的时候需要注意,作为交易的中间方,对于与船厂的造船合同和与承租人的光租合同,尽量保证风险和责任的背靠背传递,避免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因与两方合同的责任划分不一致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四)船舶融资项目再融资合同下的风险

租赁公司的部分融资租赁项目会与银行就项目安排项目再融资(Back-funding),签订项目贷款的相关协议。在该类项目贷款协议中,银行通常会要求租赁公司将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协议以及相关的担保下的权益均转让给银行。因此,如果承租人因疫情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未能准时支付租金,甚至发生破产等一系列可能触犯光租合同下违约事件的情况,租赁公司也需要及时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仔细审阅贷款协议及相关转让和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处理再融资项下的相关问题,以免构成与银行的违约,产生额外责任。



自主投资运营模式下面临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租赁公司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除常规的融资租赁项目外,部分租赁公司也开始开发自主投资运营的船舶租赁项目,即由租赁公司直接向船厂订购船舶,并将船舶期租给承租人。在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会签订期租合同,相比光租合同而言,船舶期租下出租人更多地参与船舶运营的环节,因此会在诸多方面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

第一,在期租租约下,出租人负责在约定受载期内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超过合同约定解约日或销约期仍未将船舶交付承租人,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受载期和解约日的约定是期租合同标准的条款,无论出租人未按时交船是不是因为自身过失,承租人均享有超过销约期解除合同的解约权。因此,如果因疫情影响建造合同下船舶延期交付导致出租人无法在解约日前向承租人交船,则出租人将面临承租人解除租约的风险。

第二,在期租租约下,船舶运营过程中,船东(即租赁公司)有责任保障船舶适航(Seaworthiness)的义务,如果船舶曾经靠泊过疫区的港口或者船员染病,都可能导致对船舶履行约定航次或约定租约是否适航的争议。而船舶不适航的情况一旦出现,则可能导致双方在租金计算方面的争议。

第三,疫情下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安全港口问题(Safe Port)。期租租约中通常会包含安全港口条款,要求承租人只能指示船舶前往安全的港口停靠,而受到疫情影响的港口可能被认定为不安全港口。如承租人给出的航行指示是前往一个不安全港口,那么船东有权利拒绝承租人的要求,并要求其指示一个替代的安全港口。但船东也需要注意,一旦错误地认为港口为不安全港口而拒绝承租人的指示,可能造成违约,产生进一步的纠纷。

第四,由于疫情发生,部分港口可能出现检疫隔离或因避免前往疫区而绕航的情况,进而产生延迟责任由哪方承担以及是否可以停租的问题。具体责任的承担,主要取决于租船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船舶的检疫隔离或绕航是由于船员患病等因素引起,那么承租人有可能有权利要求船舶停租。如果船舶和船员的状况都正常,但是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疫区港口停靠而在该港或下一港被要求隔离进而延误船期,该种延期一般应该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即不能停租。但具体的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应对相关争议,仍取决于租船合同的条款规定。



租赁公司的应对之策

面对当前的疫情,对于已签订并在履行中的合同,租赁公司应及时梳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上文提到的其他可能与疫情下船舶运营相关的条款,分析当前疫情是否已经构成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核对不可抗力实际导致的时间损失,当事方是否需要给出不可抗力通知等问题。如合同履行并未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租赁公司也应该积极与合作方尤其是承租人沟通,提前了解和监控船舶运营是否正常,租金是否能够按时支付。

对于尚在协商中未签订的合同,需要参考当前疫情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合同签订和履行时间,尽量避免受到疫情的影响。同时也要参考当前情况,对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包括细化不可抗力事项所包含的范围,给出不可抗力通知的具体时限及通知所应包含的内容,触发不可抗力条款的后续影响等。同时也可以考虑在今后的租船合同中加入标准的传染病条款,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发布的传染病条款等,以提升应对突然事件引发的风险的能力。

另外,鉴于租赁公司所涉及项目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多方性,租赁公司作为合同链条中的一环,需要在设置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中规避建造合同项下的相关风险,同时尽量通过背靠背的风险转移将自身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此外,在为项目进行再融资贷款时,也要尽量争取贷款合同中有与租赁端相应的责任划分机制,以避免租赁公司在合同链条的中间承担额外的风险。

经过此次疫情,租赁公司未来应该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选择投资项目和客户的时候,要考虑客户应对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在进行项目评估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充分认识突发事件造成的不确定性,将客户在突发事件期间的运营能力和偿付能力纳入考量,并做好预案,以降低租赁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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