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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因违规被处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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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9号),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港航)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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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山港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8年11月23日,完成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但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上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港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8年11月13日,广州港发出公告,拟出资逾5亿元收购中山港航集团的52.51%股份。2018年12月11日,在广州、中山合作框架下,两市在广州签署包括广州港股份出资5亿元收购中山港航集团的52.51%股份在内的系列战略协议。

此次收购完成后,中山港航集团成为广州港股份控股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港航)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广州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广州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广州港。2010年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是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港口装卸、贸易、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等。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中山港航。2000年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略)。主营业务为港口经营、货物运输等。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11月12日,广州港与中山市中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以(略)收购中山港航52.51%股权。2018年11月23日,完成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广州港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山港航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11月23日,完成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广州港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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