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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总则第22条:【1】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装有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除本条(2)规定者外]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坚固的和便于检视的设备,以防水侵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内一端的垂直高度超过0.01L时,排水孔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但船内的阀在营运条件下要能便于经常进行检查;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关闭阀的设备应便于检视操纵,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
【2】如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左或右横倾大于5°时才淹没,则从用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引出通过外板的泄水孔是允许的。除此之外,应按照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泄水引向船内。
【3】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副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控制设备应便于使用,并应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4】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处,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600mm处穿过船壳,均应在船壳上设有止回阀。除【2】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够厚度,此阀可省略。
【5】由未装设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道舷外。
【6】所有外板上的附件和本条要求的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批准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本条所涉及的一切管系,应为钢质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4】所述除【2】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够厚度,此阀可省略。
为何管系有足够厚度,此阀就可以省略呢?不解,求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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