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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修订的新《仲裁规则》、制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仲裁规则》的修订内容涉及受案范围、案件受理、仲裁费用等方面。《调解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调解员披露与更换、调解方式、调解期限、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程序终止以及调解费收取等。新《仲裁规则》:
受案范围扩大,实现业务延伸 2015版《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的描述大部分局限于海事海商案件,虽然规定可以受理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中国海仲仲裁的其他争议,但实践中当事人并未对此有充分的认同。
中国海仲相关人士表示,2015版《仲裁规则》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在其多个业务领域通过约定统一的中国海仲示范条款控制争议解决成本的需求,也不利于中国海仲将其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服务标准扩展到航空、铁路、公路等其他领域。
在此背景下,新《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中国海仲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海事、海商争议案件;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
在保留海事、海商争议特色业务的同时,新《仲裁规则》还突出了航空、铁路、公路等大交通、大物流争议案件,整合提炼出重点布局的其他争议类型,即“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业内人士认为,新《仲裁规则》明确回应了实践中当事人对中国海仲能否受理航空、铁路、公路、贸易、金融、保险、建筑等非传统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的疑问。
中国海仲示范仲裁条款明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同时,中国海仲科学对标其他仲裁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修改后的费率水平在兼顾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与其他仲裁机构相比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优势。《调解规则》:
满足多元化需求,呈现五大亮点 《调解规则》主文分三章共二十九条,附件为调解费用表以及调解员按小时收费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调解员披露与更换、调解方式、调解期限、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程序终止以及调解费收取等。
中国海仲相关人士介绍,《调解规则》的制订是中国海仲完善自身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调解规则》的制订历时近6个月,并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规则》强化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权,保证调解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二是调解程序高度灵活、高效。《调解规则》程序设置简便易行,着力突出调解程序的灵活高效,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是积极促成当事人参与调解程序。不同于传统调解程序中坐等双方首先达成调解协议再立案的方式,《调解规则》化繁为简、大胆创新,使调解由过去的“被动式”变为兼顾“主动式”,使调解更加普适化。四是实现调解与仲裁程序无缝衔接。《调解规则》充分利用仲裁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大程度地发挥中国海仲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效能,实现调解与仲裁的完美对接。五是明确调解费分为机构管理费及调解员报酬。此次《调解规则》以中国海仲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费收费标准为基础,按照3:7的比例将调解费分为机构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并进一步明确两部分费用的收费比率,使得机构收费更为透明,当事人及调解员更为明了调解费率并方便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仲进行调解。
业内人士分析,《调解规则》的制订展现了中国海仲的行业战略眼光和国际化视野,对“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完善多元争议解决体系、贡献争议解决的“东方智慧”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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