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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船舶产业管理机制初探
前述已知,船舶产业协会是以船舶产品按使用、生产、配套、服务四个供需环
节组成的成四大行业以及涉边行业组成。协会将原理论意义上尽数的协调职能最大
限度变为实际意义的管控职能;将原只有船检部门一家把控的“低门槛”准入制变
为以人及生态环境为本的高标准准入制,变事后检验为事前控制。用规范的组织体
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章程将所有涉及船舶产品的企业乃至专业个体户都掌控在该管
控机制内,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民营-民用船舶产业在后续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再失
控问题。
船舶产业协会的管控原理为:用会员登记制度作为约束从事船舶产品各项用途
的前提条件。满足登记条件的由协会颁发会员登记执照;用专业许可证制度作为从
事各项专业资质生产的约束条件,满足资质条件的由协会颁发专业许可证。一个登
记、多项认证制度就可将涉及船舶产品的每一用户(上至央企下至个体户)都置于
本协会内管控内。协会对会员及相关资质进行定期的考评、认证、升级、监导、处
罚等管控职能。没有会员资质不准从事船舶产品的各项经营活动,从源头上整治各
种假、冒、劣质船舶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达到类同汽车产业的管控效能。全部管
理行为概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船舶产业协会是体现政府行为的非官方体制机构,在管理级别上应高于或同于国
务院下属的部委级别。在协会创始阶段政府应派出若干专业人士参与以保证其合法性
和权威性,管理成员应以国务院相关部委责任人、专家、各行业企业法人兼职为主。
对外职能要取得世界船舶及相关同行业组织的认同。船级社、船检局、渔检局在施政
职能上要接受船舶产业协会的监督。在协会进入常态化管理职能时,政府在职人士要
逐渐淡出协会职能由协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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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会将体现产业内个行业的平等性以及公正性,并给予各产业的弱势群体
足量的话语权。组织经费应由会员(法人或自然人)缴纳和各级政府补贴构成。不接
受商业性赞助。该协会具体职能如下:(以下简称船舶协会)
【1】船舶协会是政府船舶产业方面的权威性组织,负责向政府提供世界船舶及海
工产品发展动态预测报告;国内船舶及海工产品发展方向及调控方案;国内江-海船
舶运输布局及规划;船舶制造及配套产业布局及规划;船舶及相关产品制造标准、检
验标准的编制及审定;船舶企业管理体系修正及认定等。
【2】船舶协会管理职能将涵盖民用船舶及海工产品的使用、制造、配套、服务领
域;管控范围为航运业、海工业、渔业、制造业、配套业、材料业、设计业、配件市
场等;管控内容为基本登记、企业规模认证、产品许可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生产
运行机制认证等。管控组织机构为各行业各级分会,分会纵向管理深度应达至县市级
并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办事处或派驻巡视员。海事局、船级社的质量体系认证和生产
许可证管理职能应在该协会成立后转交协会管控。
【3】协会具有前置性认可资质的权威性,所有从事与船舶产品有关的企业在进行
工商注册登记前均要取得该协会下属各分会会员资质,无会员质的驻地工商局不予注
册登记;船级社及各级船检局不予受理其产品的申报检验。
船舶登记条件要延伸至 5 米以下动力/非动力船和在公共水域从事生产、旅游性
质的排筏;对以摇橹(划桨)船作为家庭交通工具的要核定船长、载重量等参数,列
入家用船登记并颁发执照。家庭用船不得从事商业性运输,家用船安装动力装置的要
列入普通船登记范围。船舶登记类别按航区分别为:国外(有限 无限);国内(近海)、
省市(沿海)、地市;县市;乡镇。对营业性排筏应另册登记。
【4】船舶协会对船舶及相关产品的管控标准以现行船舶检验规范为最低“门槛”,
重点实施对产品的适用功效、寿命安全、维护便捷以及生产工艺的监控,协会将以立
法形式建立行业机制管理的整体框架。协会章程对各会员实施优胜劣汰法则,对优胜
者协会会从行政、经济及各方面予以扶植;对劣汰者会设立“黄灯区”予以警告,对
限期达不到既定要求的取消会员资格,不得再从事船舶产品的经营活动。
【5】协会对产业内各行业管控行为如下:
5.1 对航运业、海工业、渔业体现为对营运企业的船舶数量、生产规模以及运行
机制的认定, 建立水上“交警”管控机制。定期将 ZC 证书船舶控制在淡水及沿海省
内航运水系,国内航线各类船舶必须要入级建造;对渔船按资源对建造数量进行控制
并将渔船品级逐渐向商船靠拢;同时将个体户运输航线控制在地级市水系内并严格船
舶吨位资质及船舶在航数量。重点整治省市、地市、县市、乡镇内水路航运秩序,取
消“三无”船舶及生长环境。
5.2 对船舶设计业实施设计实施送审前(船级社审图)预审制度,建立预审管控
机制建立预审管控
机制。杜绝商品船的自由设计模式。并对船舶、配套产品在开工前实施预审程序,无
协会的前置认可书,船级社不得受理产品图纸审检及开工申报;
5.3 对制造行业的重点体现为造对简易式造船企业数量、资质及机制的认定,建立
企业生产运行管控机制建立
企业生产运行管控机制。取消“空壳、框架”船厂及多余的简易式船厂,对其实施有
效的关、停、并、转措施;
5.4 对配套行业的重点体现为对产品专业资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管理机制的
认定,建立同上条企业生产运行监控机制。取消按商品船模式生产的产品;
5.5 对材料行业的重点体现为对材料的产品证书、船用性能、企业资质及生产能力
的认定,建立同配套行业相同的企业生产运行监控机制,杜绝劣质材料上船;
5.6 对专业配件市场重点体现为对销售商资质、产品质量以及供货网络的认定,建
立市场管控机制建立市场管控机制。杜绝假劣产品流入船舶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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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个管控机制既是措施也是目的,如果执行措施不力均将会前功尽弃。这
也是所有经济改革积累的经验。以上仅为笔者设想的管理职能及程序,相信在具体
实施中会有更恰当的管理细则以保证协会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结束语
工信部在 2014.4.8《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通知中指出:“…(一)
企业按 自愿原则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三)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
制度将实施 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
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经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
及初审意见报送我部”;在后附的《行业准入条件》总则也指出:“…(三)[性质]
国家对船舶建造企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企业可
按自愿原则进行准入条件的申请,满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 相关政策支持”。
如果主管部门以此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
型升级实施方案、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为主要
措施的话,未免有些隔靴搔痒不解决实际问题,或者说至少离彻底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太远。试问:
第一,每年要报告一批的企业“规范晋级”要搞几年,不申报的企业咋办,
不达标的企业又如何;
第二,企业进入常态化管理是指什么,相关的政策支持又如何理解;
第三,没有进入企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或不达标的企业将受到那些限制,大量产
能低下的中低端企业如何实行关、停、并、转,地方政府对此要做出何种配合等等。
对于这一切都没有答案。这种单一行业思维管控模式和穿新鞋走老路的“政令”套路
都是远远地落后于现时代的需求。笔者认为,如果将船舶产业协会管控机制作为一个产业政策出台(包括配套执行
细则),将是“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最好捷径,尽管如此恐怕最少要十年以上才能见
成效。否则根据我国管理体制的特点,其它措施都只能是在目标的外围打转转,其结
果只能是事倍功半和只能停留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上。
(本稿所依据网络资料截止时间至 2014 年 9 月)
-------------------------- 2014.3.1初稿 2014. 9.13 第五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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