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Udolphin 于 2017-10-25 17:19 编辑
新联船级社袁晓东 船之友
在海事劳工公约中有一份文件,叫就业记录簿,用来记录海员的海上资历,以便海员在寻找工作和满足升迁时提供资历证明。做过海员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在海事劳工公约出台以前,各船旗国也有相关的记录簿来满足这个要求,比如中国海员,就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海员服务簿,用来记录海员的海上服务资历。现在海事劳工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强制要求,是一件好事,但在实际使用中却面临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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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海事劳工公约要求: 标准A2.1 – 海员就业协议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符合下述要求: (e) 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 导则B2.1 . 海员就业协议 导则B2.1.1 . 就业记录 1. 在确定标准A2.1第1(e)款所述的就业记录簿将记录的细节时,各成员国应 确保该文件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有英译文,以便于将来找到工作或满足升级或升迁所需的海上资历要求。海员的派遣书可满足该标准第1(e)款的要求。 根据此要求,船旗国负责签发本国船旗下船舶上海员的就业记录簿,比如巴拿马船,由巴拿马PMA 签发该文件,用来记录海员的就业情况,塞拉里昂船,由塞拉里昂SLMARAD来签发该记录簿,用来记录海员的就业情况。如果一个海员依次上过3个船旗的船,他就会持有3个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就业记录簿了。世界上方便旗众多,在海员就业国际化的趋势下,资历丰富的海员持有的就业记录簿会越来越多。如果一个大副向当地海事主管机关提供海上资历证明时,拿出十本八本各个船旗国签发的就业记录簿,是不是很不方便,是不是很滑稽?就中国海员而言,这些就业记录簿毫无用处,中国海事局还是只承认自己签发的船员服务簿中记录的海上资料。 就笔者检查过的不少船舶,船员在办理船旗国就业记录簿之后,很多人基本不在上面进行记录,离船时就弃用了,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下一条船是否还是同样的船旗。这种结局是不是让海事劳工就业记录簿很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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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为了体现该就业记录簿立法的目的,我建议IMO在下次修改海事劳工公约时,把海员的就业记录簿的签发机关修改为船员国主管机关,或者适任证书签发国主管机关,因为只有他们才最需要审查船员的海上资历,这份就业记录簿才方便伴随海员终身,既保持连续性又方便管理,在海事公约中对就业记录簿的格式进行统一规定,以便各船员国采用,其他成员国都予以承认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