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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船舶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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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四)《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五)《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六)《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七)《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材料与焊接规范》等
(八)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初审人负责具体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实施、编写检验文件、制作证书以及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复审人负责检验申请的评审、检验任务的安排、对现场检验过程关键节点的验证管理和检验报告的审核以及证书的签署工作。
(四)审批人负责检验申请的评审(如需要时)和证书报告的审批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船舶建造(含重大改建)法定检验的申请,由承建厂所在地的船检机构负责受理;其它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申请由船籍港船检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
(1)新船的建造检验
A.《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书》;
B.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C.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D.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E.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2)营运船舶的检验
A.《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书》;
B.船舶检验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D.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A.《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书》;
B.经船检机构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C.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D.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五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同时填写《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并相关材料转船检机构部门负责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检验证书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受理人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船舶检验机构部门负责人如同意受理申请的,指派初审人后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如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补正通知书》。
7.受理人将申请材料交给指定的初审人。
(二)初审
1.初审人收到受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下列法定条件: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的规定。
2.初审人按照船检规范、规则、规定实施现场和实船检验。
3.初审人审核并检验后,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初审意见,注明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和其他有关要求;编制《吨位计算书》(如需要时)、编写《船舶检验证书》草稿、制作并签署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并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复审人复审。
(三)复审
1.复审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是审核所有规定的验证包括文件的验证(如有时)和过程验证均已完成,其结果及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均满足规则、规定的要求。
2.复审人审核合格后,应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将相应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如需要时);技术审核不合格时,复审人应要求执行实船检验的初审人进行纠正直至通过复审,无法进行纠正的,应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注不予发证的意见,并将相应材料提交审批人审批(如需要时);不符合实质审查要件的应提出做出不予发证的意见,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四)审批
审批人对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有关材料退还初审人;审查不符合技术条件的,应要求执行实船检验的初审人进行纠正直至通过审批;无法进行纠正的,应做出不予发证的决定,并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署;不符合实质审查要件的应做出不予发证的决定,并在《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上签署。
(五)办理结果
1.审批人审批合格的,初审人制作《船舶检验证书》,复审人核对并签署后加盖印章,由受理人将《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2.审批人审批不予发证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法定检验发证决定书》加盖印章后,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3. 受理人送达相关证书、文书后,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
(五)归档
1.审查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按一事一档原则进行立卷与归档留存,建立每份档案材料目录。
2.对于受委托检验,应将上述立卷的资料复制一份寄送委托检验机构。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检验要点:
1、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前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船舶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完整。
2、船舶建造、修理机构已经过技术认可且符合有关适检条件的规定。
3、申请的检验服务项目符合规范、规则等法定要求。
4、对于船舶建造(含重大改建)检验,应进行开工前检查,《开工前检查报告》应经复审人验证批准后进行下一步的检验工作。
5、根据有关公约、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实施阶段,必要时还应召开多方会议予以确定。
6、应与申请方商定具体检验事宜包括联系方式和约定的检验开始时间,并充分了解其他必要的检验准备条件情况。
7、应严格依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材料与焊接规范》等有关规则、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船舶法定检验。
8、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填写并将意见反馈申请方并做好相应记录;对于审批图纸上存在的问题还应及时反馈给图纸审批机构。
9、在检验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及时逐级向上请示处理,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10、在船舶下水、系泊试验、航行试验、建造完工、检验完成等各个相应或相当的检验节点,复审人视情形组织过程验证;各关键节点经验证合格或经初审人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检验工作。
11、最后一次登轮离开检验现场前,应确认所有检验范围已实施、所有检验项目已完成并满足国家有关船检法规的要求(允许遗留项目的除外),不会发生错检、漏检情况。
12、对于建造(含重大改建)检验,在确认船舶建造完工后,执行实船检验的初审人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并对《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所要求提交的完工图纸进行确认。
(三)船检机构对法定检验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借出,须查阅,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质审查要件不符合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归档及时,资料齐全,台帐记录完整、准确。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申请书》
(二)《法定检验受理通知书》(略)
(三)《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法定检验补正通知书》(略)
(五)《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略)
(七)《不予法定检验发证决定书》
(八)《法定检验业务审批单》(略)
(九)《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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