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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重机子公司供给东方重工4台柴油机引起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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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3月13日发布了旗下公司关于涉及债权申报诉讼的公告。

公告表示,中国船舶全资子公司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重机)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船三井)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管理人对上海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7843.92 万元。

2010 年 8 月,上海中船三井与东方重工签署 4 份柴油机合同,由上海中船三井建造 4 台 6S60ME-C8 主机,用于东方重工为英国 VICTORIA STEAMSHIP 船东承造的 95000DWT散货船。

合同生效后,上海中船三井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1#主机合同已履行完毕,2#主机已具备交货条件,3#、4#主机已采购了绝大部分零部件。东方重工在支付了 2#、3#、4#主机部分进度款(共计 3090万元)后,由于其经营发生困难,使其无力及时提货,未能支付后续相应款项,致 2#主机仍放在上海中船三井的仓库中。而东方重工支付的 3#、4#主机的所有款项均已用于采购零部件,上海中船三井只能暂停 3#、4#机的生产。综上,由于东方重工的原因,2#、3#、4#主机合同均未履行完毕。

2016 年 2 月,法院裁定受理了东方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海中船三井根据法院公告向东方重工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东方重工管理人来函对上海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不予以确认。因此上海中船三井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方重工管理人对上海中船三井所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本次起诉涉及 4台主机合同中的 2#、3#、4#主机合同,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7843.92万元,其中本金 6327万元,滞纳金 1215.92 万元,维护保养费和仓储费 301万元。

目前上述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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