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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货物吞吐量的计算方法为:
①自本港装船运出港口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②由水运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包括建港物资)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③由水运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运运出港口(包括船一岸一船,船一船)的转口货物,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
④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者,分别按进、出口计算吞吐量;
⑤补给国内、外运输船舶的燃物料(不包括船用淡水及生活用品),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⑥对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计算进口或出口吞吐量。
下列情况,不计算货物吞吐量:
①在本港港区范围内的短途运输(包括轮渡)物资,以及为运输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和作业区之间转库的驳适量;
②在同一市区内,港与港之间的货物运输;
③由同一船舶运载进港,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包括原驳换拖)的货物;
④自同一船上卸下,随即又装上同一船舶的货物,或装船后未运出港,又卸回本港的货物;
⑤路过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原排加固、小排并大排或大排改小排等加工整理的;
⑥渔船或其他船舶直接自江、海、湖泊中捕捞运进港口的水产品以及挖掘的河泥;
⑦在港区内装船运至港区以外倒人海内的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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