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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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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一、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洁工;
六、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七、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
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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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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