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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港口的管理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港口管理的模式大致可分成以下三种:
(1)由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管理的港口。
(2)由政府机构、国营企业和私人企业共同管理的港口。
(3)由私人企业经营的港口。
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虽然出现港口管理私有化的趋势,但是世界上完全由私人企业管理的港口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英国港口的私有化。
另一方面,完全由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管理的港口在总体上也不占主流,虽然我国和一些第三世界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相当多的国家中所采用的是第二种管理模式,即政府、国营企业与私人企业共同管理港口。然而,在这类港口中也正在出现国家在港口管理中直接参与不断减少的趋势。这种管理模式目前约占世界港口总数的75%左右。
政府机构、国营企业和私人企业共同管理的港口又可以被大致分成两类管理模式,即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由中央直接控制和管理的港口。一些只有一个港口的小国(如新加坡港等)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斯里兰卡、肯尼亚、尼口利亚等国港口)便采用这种模式。集中管理的港口的共同特点是,任何关于港口业务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港口管理当局的负责人的任命等)都必须由中央政府决定。虽然一些国家的港口称之谓“自治港”(如法国),然而,在一些重大决策方面仍然受到中央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港口的管理人员往往属于国家公务员性质,故人员聘用受公务员制度限制。
分散管理则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将港口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一般是港口所在的城市)政府。如日本的港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澳大利亚的港口和美国的港口则由各州政府管理和控制,因此管理方式会因州而异,差别很大。加拿大的港口管理采用两种模式,一部分被称为“Ports
Canada”,它控制有15个港口,而其他一些港口则归单独的港务委员会管理。这种松散的港口管理模式在西北欧更多,绝大多数著名的港口(如:安特卫普、鹿特丹等)都采用这种模式。这些港口的管理已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适用于同一套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规章制度。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被进一步下放到一个管理委员会和港务局局长。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港口都设有港务局,港务局行使对港口的管理。除少数国家视港口无异于任何其他行业外,一般港务局都代表国家和广大公众的利益,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是,这些港务局在管理上的主要差别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上。一些被称为“业主港”或“主权港”的港口,港务当局仅拥有港口而不参与港口的经营。另外一些被称为“经营港”或“服务港”的港口管理当局则不仅拥有港口,而且还亲自参与港口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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