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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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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无需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赔偿,如擅自离职给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但是,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培训费、泄密费、招录费等,在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见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5条: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其它赔偿费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例如金额过高或不能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具体建议查看所在地地方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法院确认无效或调整赔偿金额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一些情况,所以对于我们提前想要跳槽的提供一些参考。正如前面我所说的要赔偿2之3万是完全可能的。当然你不要档案和户口可直接走人,到时看是否有哪家单位敢要你!几乎没有,除了某些私企,国企一般你是不用想的。当然你可以动用关系。。。。。。。。4或5千也是可能的!合同期满不要钱是正常的! 如果大家有好的正确的意见可以发表,本人非常感谢,但请个位语言文明,不要进行人性攻击。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不希望我们这些刚出社会的毕业生就“挨上一刀”,希望大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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