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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长江证券研报表示,中国航运企业进行债转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一,在航运企业改革合并同类项之后,盈利能力较差的散运资产已经回归集团,为上市企业甩掉了一个沉重的包袱;第二,拆船补贴为航运企业持续输血,上市企业利润持续受益;第三,基于航运业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较差的盈利能力,若行业持续恶化,推进债转股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从行业景气度和供需格局方面考虑,债转股的可能性为:散运>集运>油运。长江证券认为,不包含核心资产处置的债转股更有利于中国航运企业长期发展。
另外,熔盛重工日前发布公告称,批准授予董事建议购回股份授权,原股东回购股份有利于上市企业。公告还表示,如果建议购回股份授权获全面行使,则熔盛重工原大股东张志熔(假设其所持相关股权不变)实际持有股份将占熔盛重工已发行股本所附投票权约20.94%,但董事认为回购股份在现时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发生。可见,熔盛重工原股东或已对这家当初中国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不抱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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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银行内设部门直接参与债转股
上世纪90年代初波兰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凸显。1991年国有银行被商业化,继承了大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遗留的坏账,加之转型后严重的经济衰退,9家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急剧恶化,不良贷款率高达40%。从不良贷款相对规模来看,国有企业对银行的不良债务占当年波兰GDP的7%,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迫在眉睫。
波兰政府选择让坏账留在商业银行内部。首先,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其次,每家商业银行成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政府设立“清算部门”接受专门企业的债务,保证商业银行不会发生系统性危机。波兰政府认为,若采用国家统一集中解决坏账,可以毫无痛苦地解除银行坏账负担,但不利于加强银行经营贷款和处理坏账的能力。因此,为了避免再一次陷入不良资产的困境,政府选择各家商业银行分散自行处理不良资产。
灵活出台新法规,突破银行不可持股企业的限制。在此之前,波兰法律上对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同样是限制的,政府灵活地出台新法律法规,解决了制度上的障碍。其中关键的法律制度有两个:其一,银行调节协议,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即可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银行债权、或将银行呆坏账置换为国有企业股权等的权力;其二,为了防止债权转换为股权后,银行有动机维持坏账企业经营,重组法中明确不允许银行对企业借款实施借新还旧。
明确债转股临时属性,防止日后银企傻傻分不清。此次债转股并未对日后经济运行埋下隐患,较大一个原因在于新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突出“临时性”。按照重组法要求,除非企业已破产或与银行订立庭外调解协议,各债权银行必须在1994年3月前在二级市场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实施银行庭外调解协议的企业而言,由于银行庭外调解协议是临时性措施,其有效期仅为三年(自1993年3月至1996年3月),因而银行持股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波兰债转股成功的关键——经营重组。资产重组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务重组;二是经营重组。波兰债转股较成功的原因在于,除了降低财务困难企业的负债率外,波兰银行要求坏账企业限期做出经营重组计划,并列出具体的还款时间表及还款来源,一旦不能按期执行,随即企业将被强制破产清算。
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直属部门进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模式在波兰运用得较为成功,但由于处理时间上的紧迫性以及银行处理企业经营上的障碍,这一模式对不良资产处理的总量贡献有限。至1994年年底,累计盘活了超过50万亿兹罗提,其中债转股方式处理的仅占2%。
日本:银行设立子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
巨额不良资产是泡沫经济留给日本银行体系最大的“遗产”,日本在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率的问题上耗时长达10年,共经历三个阶段。
阶段一(1991—1997年):失败金融机构主要为小规模的信用合作社,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与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方式进行解决,重点集中在不让金融机构大规模倒闭。
阶段二(1997—2001年):不良资产问题传递到大银行和证券公司,处理方式逐步转变为政府向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放弃“保驾护航”的政策导向,鼓励金融机构兼并重组,经过一系列分化组合,日本11家大银行终于形成四大金融集团割据的局面。
阶段三(2002—2003年):不良资产由购买转向重组,不良贷款问题出现扭转,新生不良贷款余额开始下降。而此前,据日本金融厅统计,银行坏账从1993年的不足13万亿日元增加到2002年的52.4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
日本主张银行设立子公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与许多国家限制金融机构持有非金融企业股份的制度不同,日本允许金融机构持有非金融企业不超过5%的股份,因而日本银行在“债转股”上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与波兰银行内设部门的区别在于,日本商业银行采用“母公司—子公司”形式,不直接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银行仅控制对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再通过其对非金融企业的持股进行管理。
就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银行子公司而言,严格实施了分类处置。对于重组后经济效益有限的企业债权,及时出售以规避债权的进一步下跌。对于上市企业或者可能上市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资产转化为银行对客户企业的股权,通过积极主动参与企业重建,实现债权回收。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