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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
自2016年6 月20 日起在上海辖区、山东济宁辖区的内河航行船舶实施电子签证。
一、实施范围
在上海辖区(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山东济宁辖区(山东省地方海事局)航行的内河船舶(含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由海进江的国内航行海船。
二、工作部署
所有内河航行船舶参照《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海船舶〔2013〕855 号)、《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试运行实施方案》(海船舶〔2013〕872 号)和《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海船舶〔2015〕65 号)的工作要求开展电子签证的注册、申报。
(一)电子签证注册。
自6 月20 日起,国内航行船舶或者公司可登陆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 码,100 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不需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电子签证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更换手机号码应登录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进行变更。
电子签证注册不限于上海和山东辖区,所有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可办理。船籍港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签证主管人员为电子签证注册信息审批人员,应在3 个工作日内对注册信息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应授予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二)电子签证申报。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航次签证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者手机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签证程序下载网站http://m.msa.gov.cn)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 4 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 小时。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 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 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 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 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船舶进港签证与出港签证分开办理。
短途航行客船、高速客船及旅游船每天应至少办理一次电子签证,录入24 小时内的载客、载货情况。
(三)电子签证审批。
船舶所申请进港或者离港的所辖港口海事局或海事处为电子签证审批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电子签证申请采取系统校验和人工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电子签证审批人员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审批模块进行信息核验。
审批过程中,应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 2.0)的AIS信息调取模块或者通过海事内网登陆(http://189.10.1.11),核查船舶实际位置信息。
在办理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出港电子签证审批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派执法人员到港口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载客、载货、配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确认后通知审批人员完成电子签证审批。短途固定航线的客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接收到船舶电子签证申请 4 小时内将审批结果和验证方式反馈申请人。
(四)电子签证的记录。
办理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当及时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船舶签证薄的记录将作为现场检查的证据。
(五)加强现场核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电子签证申办情况的现场核查。查验船舶签证薄的记录是否连续真实。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电子签证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机制,通过AIS、CCTV 等手段全程掌握船舶航行动态,通过港口调度和港口售票等系统准确掌握在船人员信息,与码头客运站、港航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现场安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地区,不得实施对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电子签证。
(六)应急保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反应机制。当船舶电子签证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避免由此影响船舶正常办理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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