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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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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根据第2条的规定,被要求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每一条船,应配备下列任何一种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该装置的型号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或
.2 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这种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其它设施,用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的海域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 集污舱。这种集污舱的容量令主管机关满意,足以存放船舶营运期间船上人员和其它有关因素产生的所有生活污水。集污舱的结构应令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能显示目视可见的集污舱内的容量。
2 作为对上述1规定的减免,凡按第2条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且在特殊区域内适用于第11.3条的每艘客船,均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①;或
.2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设有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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