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位置1”和“位置2”上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口盖。除第14(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关闭并保持风雨密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封性,为此,应在初次检验时进行密封性试验,并可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更短的间隔期进行此种密封性试验。
(2)对于船长为100m及以上的船舶
(a)
位于首部1/4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首垂线处的波浪负荷设计,该负荷用下式计算:
负荷=5.0+(LH-100)a
in t/m2
式中:LH
对于船长超过340m但不小于100m的船舶,取L;对于船长大于340m的船舶,取340m;
L
第3条定义的船舶长度(m);
a
由表16.1给出,
并在首部1/4船长末端减至3.5 t/m2,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b)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3.5 t/m2设计。
(c)
位置2舱口盖应按2.6 t/m2设计。
(d)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可按3.5 t/m2设计。
| | B型干舷船舶
| | 根据第27(9)或(10)条规定为船舶核定了减小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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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船长24m的船舶
(a)
位于首部四分之一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波浪负荷在首垂线处为2.43 t/m2并线性减至首部四分之一的船长范围末端处的2 t/m2进行设计,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b)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2 t/m2设计。
(c)
位置2舱口盖应按1.5 t/m2设计。
(d)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可按2 t/m2设计。
(4)对于船长为24m和100m之间的船舶上首垂线和0.25L之间的位置,波浪负荷应通过对表16.2中的数值采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5)所有舱口盖均应设计为:
(a)
按照上述负荷确定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拉伸极限屈服强度的最低值和压缩临界屈曲强度的最低值;
(b)
挠度应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c)
舱盖顶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扶强材间距的1%或6mm,取大者;并,
(d)
将适当的腐蚀余量考虑在内。
紧固装置
(6)如采用不同于衬垫和夹扣的其他紧固及保持风雨措施,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7)设于围板上的舱口盖应通过能承受任何海况下水平方向载荷的冲击的装置保持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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