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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获全国首届商事审判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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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1月12日,从南通市中级法院研究室获悉,由该院民二庭审理的兴业基金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判决书荣获全国首届商事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2011年4月,熔盛重工向全柴集团发出100%股权收购要约,因此将间接成为全柴动力控股股东。众多机构认为其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纷纷大举杀入,其中就包括兴业基金。 然而2012年4月,熔盛重工表明放弃收购全柴动力,进而引发兴业基金发起诉讼。2012年9月,兴业基金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兴业基金持续投资200万股全柴动力所造成的1637万元的损失。

该案系国内首例要约收购纠纷,曾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该案的审理一方面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保障收购自由。在证券法并未禁止收购方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情况下,熔盛重工选择放弃收购,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熔盛重工应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充分知晓风险,其已履行相关义务,故不存在缔约过失。该院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兴业基金诉求。兴业基金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7月,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9月,兴业基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案的审理,直接推动了要约收购制度的规范,促进金融领域对证券收购细化规则、制定细则,特别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完善了要约收购的审批时效规定。同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对金融证券市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警醒投资者要理性投资。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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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我了个去,这个东西还带评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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