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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4-1/CII-2/R17
第17条 消防员装备 1.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 1.1 个人配备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长统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 .5 一把主管机关同意的太平斧。 1.2 一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其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1 一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一段空气管的防烟盔或防烟罩,其空气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的妨碍。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用储压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罩或增设储压式压缩呼吸器1具; .2 一具储压式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升,或1具储压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分钟。船上还应备有一些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对所备呼吸器合用的备用充气器。 2. 每一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3. 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本条之1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3.1 此外: .1 在客船上,对设有旅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旅客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最大的旅客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每80m及其量数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每套包括上述1.1.1,1.1.2和1.2.3规定的项目; .2 油船应设两套消防员装备。 3.2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每副呼吸器设有一只水雾器,水雾器应置于该呼吸器相邻之处。 4. 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应储存放在易于到达和即刻可用之处,如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多于一套时,它们的储存位置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至少应在任一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
S74-24/CII-2/R10.10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型式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2 此外,在客船上: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果这种甲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上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每80m(不足80m80m计)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以及两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都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两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和(12)类处所的船艏或船上的主竖区,不要求增配消防员装备;和 .2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应为每副呼吸器配有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存放在呼吸器邻近。 10.2.3 此外,在液货船上,应配备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4 充分考虑到船舶的大小和类型,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 10.2.5 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应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在适当的位置装有无污染充灌全部气瓶设的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只需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在载客超过36的客船上,每副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于易于到达的位置,随时可用。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或1副,应尽可能远离分开存放。 10.3.2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置上可以获得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 副个人配备。在每一主区内应至少存放两套消防员装备。
S74-2008修正案/CII-2/R10.10
10.2.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呼吸气瓶的设备。充装设备应为: .1 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空气压缩机,其最低排量按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为60 l/min,但不超过420 l/min;或 .2 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以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至少可充1200 l,但不超过50000 l自由空气。
S74-2012修正案/CII-2/R10.10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1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 .2 消防员装备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的2.1.2.2。 10.4 消防员通信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FSS CODE (2002)
2 技术要求 2.1 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1套个人配备和1具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3 1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 1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3 救生绳 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 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
FSS CODE (2012)
2 技术要求 2.1 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1套个人配备和1具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31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1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油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 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2.1.3 救生绳 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kN 时间为5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
IGC 1983
11.6 消防员装备 11.6.1 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1983 SOLAS 公约修正案 II—2 / 17 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物总容积(m3) | 装备的数量(套) | 2000以下 | 2 | 2000~5000 | 4 | 5000以上 | 5 |
11.6.2 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 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
IGC 1992AMEND
11.6 消防员装备 11.6.1 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1983 SOLAS 公约修正案 II—2 / 17 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物总容积(m3) | 装备的数量(套) | 5000以下 | 4 | 5000以上 | 5 |
11.6.2 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 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
IGC 2006修正案
11.6 消防员装备 11.6.1 凡载有易燃货品的船舶, 应配备如下符合 SOLAS第II-2/10.10条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物总容积(m3) | 装备的数量(套) | 5000以下 | 4 | 5000以上 | 5 |
11.6.2 对安全设备的附加要求, 见第14章规定。 11.6.3 作为消防员装备组成部分的任何呼吸器, 应为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其容量至少为1200L自由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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