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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中昌海运发布公告,舟山中昌在东方重工撤单的2艘散货船建造合同已解除,且获得了3784万元赔退款。
合同于2010年签订,当时舟山中昌通过向民生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交由江苏东方重工建造2艘4.75万吨散货船。2014年时,舟山中昌考虑到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运力供过于求短期内不会得到实质性改善,为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适应公司船舶更新换代的需要,因此由东方重工建造的散货船撤销1艘,同时计划变更为舟山中昌通过民生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建造其余1艘散货船。
接着,由于东方重工因造船业疲软及内部管理不足导致“重大财务损失”,2015年3月4日其实际控制人发布公告,就东方重工资产和债务重组事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相关申请,该事件触发了与舟山中昌在建1艘散货船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的条款。
于是,2015年3月9日,民生租赁和舟山中昌正式向东方重工发送《JEHIC10-812船解除合同通告函》,由民生租赁向东方重工及其履约保函开具银行索赔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民生租赁在索赔收回造船相关资金后将相应金额归还舟山中昌。
公告中显示,舟山中昌于12月16日收到民生租赁《关于在建47500吨级散装货轮后续处理情况的函》,在东方重工建造的1偶散货船合同已经解除,民生租赁全额支付舟山中昌退赔款3784万元。同时双方的全部法律关系均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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