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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渔船撞沉货轮”案二审日前宣判,广西高院认为,本次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渔船与货船发生了碰撞,并致货船沉没。判定货船承担承担70%责任,渔船承担30%责任,渔船赔偿限额为36万余元。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判决结果。广西高院副院长林玉棠介绍,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实地察看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询问,法院认为渔船船主潘其福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林玉棠表示,根据货船AIS和渔船北斗系统数据回放,渔船与货船在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如潘其福的抗辩成立,当渔船到达事发地点时,货船远在1200米外,远远超出当时的能见度范围,渔船船员不可能看到货船船员呼救,更不可能施救货船船员。
其次,货船AIS电子数据证明,其驶出防城港企沙港后航向、航速稳定,事故发生时段也未发现有其他船舶在附近出现。货船和渔船船员在调查笔录中均声称在事故发生地点没有发现有其他船舶。潘其福抗辩称货船有被其他船舶撞沉的可能,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渔船与货船的检验痕迹证明两船发生了碰撞,新海信公司与潘其福双方也确认货船是被撞后发生损伤而沉没。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过程中,对于货船属于被撞导致沉没这一事实双方都是认可的。
林玉棠表示,涉案事故发生时,货船未能对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局面作充分估计,并继续保向保速航行,至两船形成了紧迫危险局面时,货船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左满舵的大角度转向避让,这是造成船体进水沉没的直接原因。但是,渔船未能及时发现来船,直至距离270米时才发现货船,导致无法避免碰撞,违反《避碰规则》。
“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虽然认定渔船和货船发生了碰撞并导致货船沉没,渔船应负赔偿责任,但正是由于渔船船员对货船船员实施救助的行为,使本次事故最终无人员伤亡。在茫茫大海之上,船员之间相互救助对于海事事故的救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桂北渔58013’号渔船的救人行为和救助精神,应当给予肯定。”林玉棠说。
据介绍,2012年,广西防城港一艘货轮在北部湾海域沉没,一艘参与救援的渔船被以“肇事船”的身份告至法庭,事故货轮所属的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向渔船主索赔人民币300万余元。
被指控的渔船是一艘长约25米、总吨位118吨的木制船;失事者是一艘约50米长、总吨位数百吨的铁质货船。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广受社会关注。
来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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