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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对2014年“浙苍机688”轮沉没事故刑事案件作出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轮船实际经营者孔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4日,“浙苍机688”轮在福州平潭海域附近装砂后启航回苍南县龙港镇,在途经福建霞浦长表岛以东附近海域时,遭遇恶劣海况和天气而发生自沉事故,导致船上船员三人溺水死亡,一人获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进行了事故调查,查明“浙苍机688”轮所有权人系苍南龙港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孔某等人,该船由实际所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孔某等人对“浙苍机688”轮进行了改装,加装漏水盖板、加高挡浪舷墙、人为封堵主甲板挡浪舷墙泄水通道与下水道等,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检验,且船上仅有四名船员,不符合该轮至少得有五名船员的要求。
此外,该轮的“船长”刘某(事故中死亡)未取得船长适任资质,厨工陈某(事故中死亡)无船员适任资质,仅张某(事故中死亡)有水手资质和李初某(事故中生还者)有轮机长资质。
经水上交通事故认定,除天气、地理等客观原因外,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私自违章改装及苍南龙港运输公司和被告人孔某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该轮自沉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认为,作为船舶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孔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据了解,沉船事故的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此外,被告人孔某与他人合伙承包龙港镇一老年人活动中心,主要用于开设赌场,从中抽头共计7.5万余元,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两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孔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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