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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公司串通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 当事人双方各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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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记者2日从宁波海事法院获悉,该法院于近日审理发现舟山一船务公司串通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遂判决当事人双方各罚20万元元罚金,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去年10月,舟山某船务有限公司愿意充当被告让某船厂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诉讼理由是该船务有限公司拖欠此船厂船舶修理费用共计400万元人民币。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破绽百出,最终认定此案为虚假诉讼。

据介绍,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作为原告的船舶修理厂向法院诉称船务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一艘船舶在自己船厂维修,共拖欠维修款400余万元,因被告无力支付维修费,请求法院判决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船舶维修款,并对其所有的该船舶享有留置权。为了说明诉讼的真实性,船厂还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全部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该船务有限公司对船厂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船厂诉称的事实和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按照常理,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然而,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对本案进行孤立的证据与事实认定,而是综合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判断,从中发现本案存在众多疑点。

庭审发现:一是,这家船务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已开始涉诉,有较多的案件在该法庭审理,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已非一日,为何还要在6月份将船舶驶入船厂维修?二是,法庭之前受理的与该船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23日离船,离船前该船并未靠岸维修;三是,船厂虽提供了基本的证据,但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领料、排班等)以证实维修事实;四是船厂诉请的事实与法庭已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航海日志等)相矛盾。

对此,法院合议庭在庭审后向原、被告双方专门进行了警示谈话,明确告知案件中的众多疑点,告诫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以及构成虚假诉讼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实事求是还原事实真相。但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事实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反复论证后一致认为,船厂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十分明显,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最终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子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船厂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院的处罚决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开始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宁波海事法院承办该案法官表示,由于近年来航运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债权人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日益激增,而其中一些当事人企图鱼目混珠,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虚假诉讼通常以虚构留置权、优先权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形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诉请及事实较为笼统,而被告均愿意以调解结案。建议法院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及查处意识。

来自人民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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