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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波航运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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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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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选读)就在美国法官下达法令,承认大波航运公司(Daebo)在韩国的破产程序仅几天后,该公司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让旗下1艘散货船获释

韩国金融业船东—新韩投资有限公司(Shinhan Capital)已同意支付385万美元的保证金,以让7.39万吨级的Daebo Trader轮(造于2002年)获释。该船之前按照法庭发出的扣押令,在新奥尔良海域停泊了3个月时间。

与此同时,美国破产法官Michael Wiles颁布法令,承认大波航运在韩国的重组程序。这意味着,该公司可避免在美国遭到船舶扣押、诉讼索偿或资产处置等事宜,并在韩国继续“享受”法庭保护的待遇。

大波航运于今年2月向韩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当时的船队共有19艘散货船,但只有1艘是自有船舶。但其中部分船舶已在重组过程中被退回给原船东。

但就在申请债务保护的几天后,Richardson Stevedoring & Logistics便提起诉讼,要求就据称163万美元的欠费账单扣押Daebo Trader轮。紧随其后,又有更多申索人握着扣押令接踵出现。

于是,总部设于首尔的大波航运便于3月份在纽约按照《破产法》第15章申请保护,以获得对海外重组的认可。

上述这艘散货船是由大波航运租自新韩投资,它的抵押贷款商是韩国新韩银行(Shinhan Bank)。

该船被扣押的时候,正服务于希腊Dana Shipping & Trading的定租合约。

大波航运在韩国与纽约的代表律所分别是太平洋律师事务所(Bae, Kim & Lee)以及博锐律师事务所(Blank Rome)。

来自贸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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