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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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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交通部海事局颁布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试行)(简称《桥梁助航标志》),以规范我国沿海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保障桥区船舶航行及桥梁安全,同时,配合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内河助航标志》作为国家标准于1993年生效执行,规范了内河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除国际航标协会的《IALA关于航行水道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以下简称《IALA建议》)可以借鉴外,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规范海区桥梁助航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为切实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桥梁设施的安全,交通部海事局自2002年8月起组织力量对26座跨海大桥的管理单位和36个港航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

    2007年8月,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通知》(海航测445号),要求各直属海事局结合“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在我国沿海可航行水域试行。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桥梁助航标志》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为便于本标准的国际化接轨和履约,尽可能与《IALA标准》相关条款相一致;二是基本吸纳了现行相关桥梁助航标志的规范和要求,综合了我国沿海大部分跨海桥梁助航标志的设置现状;三是充分考虑船舶方和桥梁方的意见和需求,力争通过本标准来规避船舶航行和桥梁设施安全方面的风险。另外还对照和借鉴了美国、日本的标准,使本标准更为全面和准确。

    这位负责人强调,《桥梁助航标志》已印发,各直属海事局要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督促其按照《桥梁助航标志》规范桥梁助航标志;对已经设置的、且与《桥梁助航标志》不相符的桥梁助航标志,在今年11月30日前要按照《桥梁助航标志》完成改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过渡期发生船舶误认导致的触碰事故。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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