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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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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资质认可证书具有检验发证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取得适任证书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资质方面的过错追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船检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工作过错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过错系指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在实施法定检验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作过错分为一般工作过错严重工作过错和重大工作过错
第六条一般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1 在检验中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出现漏审漏检错审错检等问题
2 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3 所检验发证的船舶档案中必要的技术资料不全
4 未严格执行检验发证复审制度
5 因为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原则错误
6 执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
7 未严格按规定履行规范免除手续
8 对所检验船舶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证书有效性进行核查不严格
9 未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改变收费标准
第七条严重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l 因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 未经检验登记部门委托进行检验或被委托单位检验后未按规定向委托方转交船检技术料
3 因检验方面的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事故
4 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5 使用无证人员或持证过期人员从事船检业务
6 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严重工作错误
第八条重大工作过错系指下列具体行为
l 因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而导致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 未经检验即发证
3 船舶的总吨位净吨位乘客定额主机总功率干舷或船龄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
4 未经必要的检验改变船舶种类或航区
5 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是因故意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的
6 因检验方面的问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其他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工作过错
第三章工作过错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对工作过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对船舶检验机构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检验发证权进行整顿
三注销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对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检验资格(1 3 个月)
三吊销适任证书
对暂停检验资格或吊销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或其船舶检验管理处对船舶检验机构验船人员的工作过错除采取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外还实施记分管理
第四章工作过错责任界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界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验船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验船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三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验船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四由于验船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
五由于验船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经船舶检验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
七验船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在追究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同时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验船人员和船舶检验机构过错的责任处理根据过错的大小情节和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验船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记l 2 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 10 分重大工作过错记20分;在一自然年内当验船人员的累计积分满10 分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累计积满15 分时,暂停其l 3 个月检验资格累计积满20 分时吊销其适任证书
二对船舶检验机构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 2 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 10 分重大工作过错
记15 30 分,在一自然年内当船舶检验机构的累计积分满30 分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累计积满60分时暂停其检验发证资格进行整顿船舶检验机构被暂停检验发证权后经整顿没有达到主管机关要求的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验船人员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10 分以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30 分以上时区域船检管理处将发布通告验船人员出现工作过错满20 分或船舶检验机构出现工作过错被记分满60 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检验过错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对工作过错的追究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对工作过错的追究
一被调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不配合有关调查阻碍对工作过错责任调查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对工作过错的监督检查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海事机构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海事调查处理等过程中发现验船质量问题
二通过社会监督反映出的验船质量问题社会监督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投诉
公众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船检机构和人员以及海事机构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的监督
三由交通部海事局或各船检管理处组织的验船质量检查和对验船活动进行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工作过错的调查和确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船检管理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区域船检管理处在调查确认过程中向有关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或分社)通报情况中国船级社及其分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应积极配合各船检管理处对所发现的问题应互相通报或配合核查
第二十一条船检管理处对工作过错调查确认后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通知书(见附件一)通知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同时通知有关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分社)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发出通知的船检管理处予以解释或说明如船检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书面解释或说明视同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对工作过错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船检管理处如果收到书面解释或说明则应对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的工作过错作进一步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对船检管理处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复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作出处理决定后即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二)通知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同时通知有关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分社)
第二十四条各船检管理处对船舶检验机构按第三章第十条中的二三款追究或对验船人员按第三章第十一条中的三款追究前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如果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直接进行工作过错调查和追究
第二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出现工作过错被暂停检验发证权进行整顿的在接到船舶检验工作过错处理决定书后应在三个月内认真对照检查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域船检管理处船检管理处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核该机构整改情况后作出是否恢复其发证权的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过错的追究不替代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责任验船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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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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