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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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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MARPOL 73 附则4 第8条
(1)除本附则第9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a)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第3(1)(a)条所批准的设
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
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b)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
合本附则第3(1)(a)(i)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i)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ii)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
(c)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2) 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简单就是,黑水管和灰水管连接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之后往外排。
距海岸足够远的情况下,可以不处理就往外排了,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比如航速、排放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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