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DraftMan
收起左侧

[问题已经解决] 桅杆上的这个渔网,做什么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原帖由 timchoise 于 2008-11-3 08:39 发表
这是号型里头的“菱形”,是拖带时用。不同于“球形”。球形才是“锚球”。


同意。

锚球是抛锚的信号,挂在首桅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8-11-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是锚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同意应该是信号标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应该是信号设备。
从来没见过菱形,今天长见识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原帖由 船家之宝 于 2008-11-3 00:38 发表
晒鱼的

  呵呵有创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号型的一种,属于信号设备
号型分:球形,菱形,圆柱形3种,法规有要求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养鱼的吧    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做抛锚信号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怎么区别信号表示的各种情况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抛锚停船的时候,作为信号,是统一标准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这是菱形号型  是一个信号标志  说明这条船无动力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
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
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
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以上时,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
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
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
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
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
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
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8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葫芦岛
嘎嘎初来乍到学点东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9-28 02:16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