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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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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SOLAS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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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 条 驾驶室可视范围
1 第III/3.12 条所定义的船长不小于45 m,在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满
足下列要求:
.1 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海面视域,在所有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状态下,自船首前方
至任何一舷10o 范围内均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500 m(取其小者)遮挡;
.2 在驾驶室外正横前方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内任何由货物、起货装置或其他
障碍物造成的盲视扇形区域的遮挡,应不超过10o。盲视扇形区域的总弧度不应
超过20o。在盲视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域应至少为5o。但在本条.1 中所述之视域内,
每一单独的盲视区均应不超过5o;
.3 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不小于225o 的扇面,即从正前方至船
舶任一舷不小于22.5o 的正横后方向;
.4 从每一驾驶室翼桥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至少为225o 的扇面,即从船首另
一侧至少45o 经正前方,然后从正前方经180o 至船舶相同一舷的正尾方;
.5 从主操舵位置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从正前方至船舶每一舷至少60o 的扇面;
.6 船舷应从驾驶室翼桥上可见;
.7 驾驶室甲板以上的驾驶室正前窗下部边缘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低位。任何情况下,
该下部边缘均不得成为障碍,遮挡本条所述的前视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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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东西是什么上面帖子已经说了,为什么要这样请看上面公约摘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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