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以前看到过类似的讨论,不过到现在我还是没有得出过结论
通过大家的讨论和公约的定义解释,我想是这样的:
首先,如果应急发电机需要蓄电池辅助启动的话,而蓄电池是独立于应急发电机间储存的,那么就看发电机的输出功率是多大,如果大于375kw,那么这个应急发电机室就应该是“A类机器处所”,否则就是“机器处所”。
是否应发与应发蓄电池能布置在同一个舱室内呢?如果应发所用的蓄电池与应发布置在同一处所,那么……那么……我就不晓得应发室是“控制站”呢?还是“A类”呢?还是“机器处所”呢?从不解——理解——一下子又打回原形(不解)!!!
因为我最近发现这样一条对“控制站”的解释:
UI SC17 1.主要航行设备特别包括操舵台、罗经、雷达以及测向仪。 2.设有一应急操舵位置的舵机室不认为是控制站。 3.第II-2章有关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规定中,若在某一系统主要部件的控制站内对集中控制没有具体要求,则这些主要部件可以置放在认为不是控制站的处所内。 4.作为例子,设有下列蓄电池电源的处所应视为控制站,而不论蓄电池容量多少: (1)独立蓄电池室内的应急蓄电池,供从失电到应急发电机起动完成时用; (2)独立蓄电池室内的应急蓄电池,作为无线电装置的备用电源; (3)应急发电机起动用的蓄电池;以及 (4)通常符合第II-1/42条或第II-1/43条要求的所有应急蓄电池。(MSC/Circ.1120) 大家怎么理解的呢?真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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