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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建华:完善劳动保障法保障海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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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荷兰
【中国海事服务网讯】7月11日是我国第10个航海日,今天,中国航海学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与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在日照市共同举办“大航海•新丝路”2014年中国航海日论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尚建华在2014年航海日海员服务与发展论坛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内容如下: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下午好!很高兴就我国海员劳动保障政策作简单介绍。
        我国是世界海员数量最多的国家,65万海员是广大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谈及海员劳动政策,其实也是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断健全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贯彻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维护好海员权益,是国家的一贯关注,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国家在建立完善海员劳动保障政策方面,主要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制订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促进海员就业,维护海员劳动保障权益。第一,通过立法明确和保障海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这些劳动保障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船员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维护包括广大海员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二,建立和规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保障法律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尊重和体现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地位,既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强调劳动者平等就业、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注重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基本劳动保障制度的颁布实施,调动和激发了广大海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促进海员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关注行业特点完善海员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船员条例》、《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对于海员行业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在海员休息休假、用工比例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制度安排,兼顾了海员权益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组织体系,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于海员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依法开展监察执法检查,保障海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将包括海员用人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纳入两网化管理中,逐步实施用人单位的全面动态监管,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落实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另一重要途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步伐加快,自主预防化解争议的能力逐步增强。
        三是加强和完善海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通过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调整海上集体劳动关系,及时预防和化解集体利益争议。建立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搭建了各方有效协商和沟通的平台。
        通过这些工作的积极推进,海员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海员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是,应当看到,在维护海员权益方面还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一是部分海员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有待规范,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船运企业经营困难,在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改善海员劳动条件等方面与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和船员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主体多元,海上劳动用工监管难度加大;三是国际社会对维护海员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员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外部考验压力增大。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动公约》已在全球生效,我国正在加快批约进程,目前已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但是,实现全面履约,我们在履约机制安排、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完善和法律执行方面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对于切实保障海员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海上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及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谈几点意见与大家交流。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用工基本制度,不管是海员用人单位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还是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都有明确规定。海员用人单位与海员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双方权利义务确立的基础,也是权益救济和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海员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航运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和海员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督促航运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海员工资报酬,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就业年龄等规定,依法为海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依法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研究完善适应海运业特点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为适应我国批准加入海事劳工公约做好准备。
        第三,加强船运业劳动用工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针对我国海员权益保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维护海员权益提供法规政策依据。例如,研究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海员派遣机构与海运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完善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又适合海运行业用工实际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研究完善海上特殊工时制度、工资支付保障等制度,切实维护海员的休息、劳动报酬权益。
        第四,加强海上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依法公正及时解决海上劳动纠纷。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快速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海运行业特点的劳动争议调处制度,完善海员权益救济机制,及时化解海上劳动争议纠纷。
        第五,不断健全海员利益协调机制。在海运行业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指导海运企业和海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特别是要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动海运企业普遍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同时,进一步推进海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拓展三方协商领域,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协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位来宾,制订和贯彻海员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保障海员权益,规范行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海运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现海员的体面劳动,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航运企业和海员的积极配合,更需要相关研究机构、组织及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加强沟通、凝聚共识,携手共绘海员劳动保障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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