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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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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本帖最后由 船之行者 于 2014-8-12 21:45 编辑
控制站的通风要求见:
1)09SOLAS 第10条 4.3当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的外面时,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
作它用。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从开敞甲板进入,并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如果储存
处所位于甲板以下,则该处所的位置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
甲板直接进出。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开敞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用于
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次的能力。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
并且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蔽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
的其他装置,均应气密。就表9.1至9.8的适用范围而言,上述储存室应视作消防控制站
2) 09SOLAS II-2 第8条 2 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的保护 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
站保持通风和能见度,且不受烟气妨碍,以便在失火时,位于其中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受到监管并继续有效地运转。应设有交替和
分开的供气装置,这两个供气源的进气口布置应使两个进气口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
小。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求不必适用于位于开敞甲板上和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
或具有同等效用就地关闭装置的控制站
综合以上,消防控制站最好有独立通风。譬如CO2室的独立通风,其风管不应经过
其它处所。若不可避免,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5mm的全焊接钢质气密风管(宽度或直径
大于650mm时厚度不小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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