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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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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SOLAS公约第II-2章定义第三条2.3款:
2 “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 它们以钢或其它等效的材料制造;
.2 它们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 它们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 60min
“A-30”级 30 min
“A-15”级 15 min
“A-0” 级 0 min
.4 它们的构造,经1h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和
.5 主管机关已要求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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