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举行2013年度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办法》第四条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及本公告要求的报考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资格考试;
符合《办法》第六条的报考人员,在申请参加资格考试时,可同时申请免试本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二、报名程序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逾期不予受理。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3年7月1日至7月30日登录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 http://222.66.10.72/kwms/index.do)实施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选择考试级别,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考人员根据网页提示或审核反馈意见,提交或补充下列申请材料:护照照片、第二代身份证(包括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历等文件的扫描件。 其中,请各位考生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要求提供本人报名照片,避免因照片问题造成无法参加本年度考试。报名人员仅可报考一个级别的考试。
(二)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应于2013年8月10日至8月31日期间,登录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查询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最终结果。应考人员(系指经各直属海事局批准获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通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网上直接支付考试规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如需报销纸面凭证,报考人员尚应填写纸面凭证邮寄长期有效地址、邮编及收信人姓名。单位统一缴纳报考人员考试费,具体支付方法和报销凭证请向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咨询。
未能确认的报考人员,无需缴纳考试规费。网上确认后,考试规费不退还。
补考和续考人员的考试费用与新考人员一致。
(三)网上公示。
经批准免考的报考人员名单、个人经历及免考符合适用条件将公示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个月。如对公示考生的资格有疑问,考试办公室常务办事机构将组织调查;如查实不符合免考二门条件的,按《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详见《办法》第五条。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包括英语作答的内容。
考试范围:《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3版)》。 考试大纲电子版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www.msa.gov.cn)→公共服务→船舶检验→通知公告→验船师管理。本考试不设***材及复习资料, 本年度B级科目三中知识点7和C级科目三中知识点9不列入今年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根据《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暂行规程》,除实施纸面考试的D级别资格考试的省份外,其他省份的A、B、C、D级别各科目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 上海考区部分考场A、B级别科目四将试点3D模拟检验试题,其他考区考试方式不变,具体试点教室及考试方式会另行通知,请上海区考生及时注意考试通知发布。
五、考试安排 如变更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模拟考试 为使参加计算机考试的考生熟悉考试软件操作,各机考考场将在正式考试前统一进行模拟考试,请广大考生踊跃参加。有关模拟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准考证的打印
应考人员获悉缴费成功并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以邮件等方式再次确认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准考证。实际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以考前一周内下载并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八、试卷评阅、成绩公布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定后,按程序统一公布在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网站。成绩公布项目包括: 应考人员成绩公布项 | | 通过 | 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高于或等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考试通过 | 具体分值 | 表示应考人员本次该科目的实际考分低于合格标准,即该科目的考试未通过 | 缺考 | | 违纪违规 | 表示应考人员在参加本科目考试时被认为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 | 雷同 | 表示应考人员的试卷经认定在特定范围内存在雷同现象,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二)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统计分析各级别、各科目、各分段成绩分布情况,由考试专家委员会对相应级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合格标准。 (三) 应考人员登录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如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网站提交成绩核查申请。成绩核查仅查询各题型得分值,不能查询各题的具体分值,不能查阅试卷。 (四) 满足《办法》第七条的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全科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用印的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证书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签发后由各直属海事局转发至各考区内考生。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 网上报名阶段,报考人员应提供满足下列要求的报名照片: 1.本人6个月内的2寸免冠护照照片; 2.照片背景颜色统一为白色,其他颜色或经翻拍、采用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2.数码照片格式为JPG,文件大小为500K内。 (二) 报考人员提供的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证明文件应由出具单位盖章和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考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现职工作单位未能证明其所有工作经历,则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工作经历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三)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第A.996(25)决议《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2007年11月29日通过)第二部分第28.2条和第30条要求,所有报考A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获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验满3年。 (四)《办法》第四条末款所指的取得其他学历或学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增加2年系指:报考人员在申报相应等级时,如满足该等级相同学位或学历条件但其专业不能满足理工科相关学历时,其专业工作年限应增加2年。 (五)如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 报考人员工作经历期限按2013年7月30日计算。 (七) 申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资格考试的下列报考人员,原申请材料继续有效。 1. 申请2013年度资格考试新考、补考和续考的报考人员; 2. 2012年度获得考试资格后未取得考位的报考人员。 (八) 申报2013年度资格考试的下列报考人员为续考考生。续考考生考试周期从2013年度起计算,并应参加相应级别全部科目的考试,其中免考考生仅需参加《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2年度资格考试成绩全部四门科目不合格,2013年度申报原等级的报考人员; 2.获得2012年度资格考试免考资格,但其必考科目2012年度考试成绩中有未通过科目的报考人员; 3.在2011年度资格考试成绩中有少于四门不及格科目,且2012年度资格考试成绩中仍有未通过科目的报考人员; 4.2011年度资格考试科目中有不及格科目,但未参加2012年度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 (九) 2012年度资格考试如有未通过科目,且2013年变更资格考试级别的报考人员,2013年度考试成绩失效,考试周期从2013年起计算。 (十) 凡申请免考的报考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同时满足《办法》第六条的各项条件时,方可申请免考。 (十一) 2013年度资格考试地点将在网上确认阶段公布。考务工作要满足以下情况: 1.尽量保证补考考生的成绩一个考试周期内的有效性,参加补考的考生提前缴费确认考位; 2.尽量满足考生就近、方便考试,原则上同一天考试不允许跨考点,本年度不允许跨城市参加考试。 (十二) 缴费确认考位分以下三个时段: 1.8月10日至8月16日,补考人员缴费确认本省、市内的考位。 2.8月17日至8月27日,其他获准取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考区内缴费确认考位。其中天津、广东、长江海事局考区内的考生在8月17日至8月23日缴费确认的本考区本省或指定省份内的考位,从8月24日至27日缴费确认在本考区内外省或非指定省份内的考位。 3.8月28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考位。 (十三) 网上报名阶段时提供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考试时仍应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十四) 如经注册审查机构在审核时发现业已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提供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由注册审查机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收回并注销资格证书,并记录到个人注册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中。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 (十五)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各辖区的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和专委会秘书处做好相关考前准备和保障工作。 (十六)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前,应确认其所用的国际互联网通讯协定地址(即IP地址)与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如不一致,则应与网站公布的网管人员联系或更换网络服务提供商。 (十七) 报考费用为人民币450元,报考人员如发现银行扣费成功后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系统仍提示未缴费成功,务必不要重复缴费,并及时与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021-66072733)联系。 (十八) 考试试题属于涉密材料,我局未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兜售相关考试复习资料,也未出版或公布任何仿真试题资料。 (十九) 考务政策相关事宜向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010-64955156,传真:64898744 联系人:刘野; 其他考区和考务事务性事宜请向各直属海事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