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 西霞口船厂收到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公司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这是我国船舶制造企业首次在国内赢得跨国经济纠纷案件。
2011年3月,西霞口船厂为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建造的两条12500型运输船舶下水调试时出现故障,后经检验发现,新船装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购的瓦锡兰发动机是“翻新机”。同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三被告(含瓦锡兰上海)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先后提请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去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成为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相关阅读
西霞口船厂胜诉 “洋老赖”赔偿近1.35亿元
在经历了近20个月的漫长等待后,4月14日,西霞口船厂收到了青岛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起诉两家洋船企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如被告不在期限内更换,三被告将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3482.91万元。
今年3月下旬,青岛海事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4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日起60天内,为原告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如被告不在60日内为原告更换新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将赔偿原告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的购买费用及几年来的银行贷款利息,折合人民币共计7613.52万元,还须赔偿原告船舶贬损费、码头靠泊费、服务费等各类损失折合人民币5869.39万元,合计赔偿人民币13482.91万元。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发生在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始于2006年。这一年,西霞口船厂承造了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2艘多用途船,并根据后者指定购买了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此后,船东弃船,西霞口船厂在对船舶主机进行调试时发现,该主机是经过翻新的“二手货”。
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将涉嫌商业欺诈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和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但西特福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即使经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归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他们仍以此为由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案做出终审裁定,认定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伦敦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共同侵权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案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继续审理。
拿到判决后,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高兴地表示:“中国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该案是国内船企与外国船商纠纷案中首例经裁决定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案件,西霞口船厂的最终胜诉改变了中国船企在涉外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为中国造船工业通过国内法律争取救济权利开创了先例。
■案件回放
“洋老赖”侵权案始末
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厂与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12500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每艘船造船价格为2049万美元,船东西特福公司是2艘船舶买方,船厂系卖方。
2007年1月22日,西霞口船厂依照船东要求,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船舶主机买卖合同,每台套主机价格为301.93万欧元;
2008年8月,第一台船舶主机到厂;
2009年7月、10月,西特福船运公司宣布弃船,并将其驻厂代表撤离西霞口船厂;
2010年3月22日,第二台船舶主机进厂;
2011年3月16、17日,安装有涉案主机的038号船舶在进行试航时,发生了主机滑油压力过低现象;
2011年4月,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一位工程师在调查后向西霞口船厂发来一封电子邮件,指出该发动机为船东购买的旧发动机,在翻新后通过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卖给了西霞口船厂;
2011年7月4日至16日,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鉴定公司鉴定,038号船主机确实是一台二手翻新机;
2011年6月、7月,因船舶主机问题,西霞口船厂就2艘船舶分别拟定诉状,将涉嫌共同欺诈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及西特福船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三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2011年11月2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上述三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3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了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定;
2012年4月期间,上述三被告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2年5月4日至5日,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鉴定公司对039号船的主机也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发动机为一台翻新后的二手主机;
2012年5月至7月,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8月20日,西霞口船厂收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中止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由其提审;
2012年9月1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11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案件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继续审理;
2013年3月20日至30日,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两次开庭审理;
2013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欺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8亿元。
一波三折***路 终于云开见日出
中国船企赢回信心赢得尊严
“一波三折的***之路终于取得胜利。”4月14日,看着静静停泊在西霞口船厂码头内的“东泰葆泓”和“东泰葆泽”两艘多用途船,船厂总经理王强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我们赢得了跨国官司,也为中国的造船企业赢回了信心、赢得了尊严。”
■仲裁管辖
市场规则话语权之争
据介绍,中国造船业目前已跻身世界三甲,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中国船企在世界上缺乏话语权。“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东、设备供应商的纠纷处理,无一例外,只能接受老外们指定的国外仲裁,他们绝对不可能让你在中国打官司。”王强表示,因此,以往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企产生的涉外纠纷,只能在对方指定的伦敦、巴黎等地进行国际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中国船企在涉外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率几乎为零。
起初,在面对这起跨国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时,西霞口船厂遭遇了很多困难,但他们从未放弃希望,坚信“中国法院管得着”。“这不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是想要突破中国船企的在跨国纠纷中的弱势地位。”王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权异议“持久战”,将该案交给青岛海事法院审理;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洋船企构成共同欺诈侵权。“这不仅为西霞口船厂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让众多陷于涉外纠纷泥泞中难以自拔的中国船企更加坚定了***信心,为中国造船企业进行国际***提供了范例。”王强说。
■案情有利
“洋老赖”赖不成了
此次赢得官司,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认为,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的被动地位有了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现象。“法院的公正判决,让中国企业在自己的土地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长了国人的志气,灭了‘洋老赖’的威风。”他说。
■积极信号
权益不能任人宰割
“打赢这场涉外官司,西霞口船厂在中国涉外船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一个很好的表率作用。”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孙竟塰律师认为,西霞口船厂的胜诉,向众多的中国涉外船企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中国船企应该勇敢地面对,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像以前那样,一旦产生纠纷,就任由国外客户“宰割”。
“这对中国造船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得知西霞口船厂诉洋船企侵权案胜诉的消息后,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安昌高兴地表示,西霞口船厂这起跨国官司获最高法院支持在国内审理,这在国内造船行业中开了一个好头。西霞口船厂的一审胜诉意义更加重大,它扭转了中国造船企业在国际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在国内争取救济权利打开了新的通道。
同时,这起案件对中国船企在风险防范、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也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改善中国船企在国际上的弱势地位。
在掌握着话语权的“精明”的跨国公司面前,中国企业的声音总是显得如此微弱,西霞口船厂状告两欧洲跨国船企侵权案虽然一审赢了官司,但***之路仍然没有结束。
2012年5月,在“东泰葆泽”号船内,一家专业鉴定公司的技术人员对船上主机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该主机是一台二手货。 这起侵权案前后历时近20个月
状告“洋老赖”为何这么难
官司赢得不轻松 中国船企仍处弱势
从2011年6月、7月西霞口船厂先后将芬兰瓦锡兰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到今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这起中国船企诉跨国船企侵权案,前前后后走过了近20个月的时间。期间,两家跨国洋船企先后三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度将这起案件拖入了绝境。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却坦承:“这起官司赢得并不轻松。”
公开的数字显示,2012年,中国造船业出口总额达392亿美元,首度赶超韩国,占据全球第一。在刘玉宁看来,规模上的壮大并不能掩盖存在的许多问题。中国造船工业近年来虽快速发展,但中国船企在国际上却很少有话语权,所有中国船企与外国船东签订的合同都是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无一例外地都约定到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这就需要聘请国外律师,适用外国法律。“因此,国内造船企业在涉外纠纷中,经国外仲裁胜诉的几乎没有,在国内打官司并胜诉的也没有先例。这说明号称造船大国的中国船企还很弱势。”他说。
企业不想吞苦果 就得敢打跨国官司
“中国船企涉外官司难打,其中的一个重要症结在合同上。”对刘玉宁的观点,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孙竟塰律师非常认同,中国船企在与国外船东签订格式合同时,其约定的内容本身就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发生纠纷后,中国律师因对外国的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不了解,无法预见案件最终结果,这对造船企业非常不利。“另外一个现实问题是,到国外应诉,费用高、风险大,很多中国船企对到国外解决纠纷缺乏积极性,很多时候只能选择放弃,将苦果自己吞下。”他说。
孙竟塰表示,目前,中国很多涉外船舶企业,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管理比较粗放,缺乏一定的证据意识。产生纠纷后,总感觉自己浑身都是理,但对自己的主张却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无疑增加了这些船舶企业打跨国官司的难度。
支付保函 保障官司打赢有成果
“这起跨国官司的另一个难点是支付保函的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官司打赢后的实际成果。”刘玉宁表示,因该案件牵扯到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利益问题,西霞口船厂把两家洋船企告上中国法院,直接后果是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保函被法院查封,这是前期西特福支付的造船预付款。而一旦中国法院被认定无权审理此案,西特福在中国银行的船款就将解冻。可以想象的后果是,如果瓦锡兰、西特福在华无任何资产,这起纠纷即使最终由国际仲裁机构裁定西霞口船厂胜诉,后者也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也是两家洋船企坚持‘中国法院无管辖权’的根本原因所在。”他说,没有经济惩罚,此案的胜败也就没有意义了。
■律师观点
为什么是西霞口赢了官司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告在证据面前只能低头
“只要确定了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这起案件审理起来就要容易得多。”刘玉宁表示,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在证据面前,即便被告不承认,他也不得不低头。
在这起案件中,西霞口船厂先是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签订了2艘多用途船建造合同,而后又根据船东西特福船运公司的指定,购买了芬兰瓦锡兰公司的2台主机,此后,2台主机被瓦锡兰的工程师认定为翻新的二手货,权威机构的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所有这一切,证据都非常充分,能够非常明确地证明两家洋船企共同欺诈的事实,这对法院的正确判决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刘玉宁说。
在孙竟塰看来,西霞口船厂的胜诉存在一个必然性的因素,那就是该船厂相对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据我所知,西霞口船厂拥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都相当强。”他告诉记者,这样一来,一旦产生纠纷,船厂的证据搜集等工作已经提前做好了,可以相对轻松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孙竟塰表示,这个案子是在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审理的,办案法官具有相当高的涉外诉讼的实务与理论素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尊重事实、秉公执法,这些都是该案能够非常成功审理的重要因素。 (记者 张军涛)
■相关链接
损失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按照判决结果,两家跨国洋船企的共同侵权行为给西霞口船厂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除了要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还要赔偿原告人民币约1.34亿元。这些赔偿款主要包括船舶主机更换费用、船舶价值贬损费,另外还有船舶停靠码头的靠泊费、额外试航费、移泊拖轮及服务费、船员费、燃润物料费、电费及变压器使用费,以及贷款利息损失等。 (记者 张军涛)
支付保函是什么东西
支付保函可以理解为船东在中国的银行开设的付款账户,里面有船东支付的造船款。本案中,船东西特福弃船后,西霞口船厂把船东分期支付的造船款全部退入保函。在诉讼期间,支付保函已被冻结,里面的钱款无法转出。一旦西霞口船厂胜诉,这些钱款可被用于支付赔偿款。
面对跨国官司找麻烦,咱威海人绝对不含糊
威海企业不做“沉默羔羊”
在威海的企业队伍中,打赢跨国官司的,西霞口船厂并非第一例,在国际纠纷中黯然落败的也并不少见。
置身于一个越来越开放、互通的国际市场,威海的企业胜不骄、败不馁,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经济纠纷应对席上,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证明–––威海企业在逐渐迈向成熟,在学会运用国际规则、运用合法手段来捍卫自身权益。
■威海态度
不惹事不怕事
敢和巨头掰手腕
作为第一批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威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造就了一批国际化的企业。正是国际舞台的历练,让这些企业有了敢于与外企较量、争取自身权益的强大素质。
早在1999年,美国8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高达91.8%的反倾销税,中鲁果汁等国内企业奋起应诉。2000年6月,美国商务部作出裁决,我国10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平均税率为14.88%,非应诉企业的税率裁定为51.74%。针对这个不公正裁决,中鲁果汁联合相关浓缩果汁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上诉状。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其对原审裁决重新进行修正。中鲁果汁最终赢得了这场跨国官司。
2001年,美国地毯生产企业美利肯公司将海马地毯公司和山花地毯公司告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称其生产的地毯相同或相似地使用了美利肯拥有版权的地毯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为澄清事实,两家地毯企业果断应诉。2003年5月,国家版权局做出最终裁决:威海市两大地毯企业“山花”、“海马”对美利肯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角集团完胜南非反倾销案也是一场硬碰硬的官司。2005年10月28日,三角集团收到来自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立案调查报告,称从当日起,他们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反倾销调查。此次南非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针对所有出口南非的中国企业,产品涉及到出口南非的所有系列。三角集团联合成山集团等国内轮胎企业举起***大旗,用充足的证据让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公正裁决,最终拿到了零税率。
■应对措施
胜不骄败不馁
熟悉规则少吃亏
当然,在国际化的市场上,从来没有永远的赢家。这些年来,我市也有很多企业在国际官司中败下阵来,有时败于政治,有时输在规则,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企业至今仍积极活跃在国际市场上,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好。因为正是在这些胜与败的体验中,威海企业学会了熟悉国际规则、利用国际规则,逐步强化自身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伴随着全市对外开放的进程,威海有竞争力的企业加快了走向全球市场的步伐,自然免不了遇到种种贸易壁垒。规避各种壁垒和不公平待遇,企业一项素质必不可缺–––熟悉国际规则,利用国际规则,敢于应对,捍卫自身权益。
在三角集团应对南非反倾销案前,中国轮胎企业在历次的反倾销调查中无一胜诉,丢掉了埃及、印度等国际市场。面对这样的现实,三角集团没有放弃,率先举起了应诉反倾销的大旗:“不能让国外企业把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一点点挤掉,我们必须学会运用国际规则积极应诉,打赢这场官司!”在他们看来,积极争取和应对还有获胜的希望,而放弃却一点希望也没有。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这次反倾销调查中,除三角、成山等4家单独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外,其他没有进行单独应诉的企业均败诉,他们出口南非的三个系列轮胎均被征收数额不等的倾销税率。
■积累经验
既要有勇气
更得有底气
有应诉的勇气,还要有应诉的底气,这种底气来自于企业先进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未雨绸缪、超前应对的意识
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孙竟塰律师就表示,此次西霞口船厂胜诉的一个必然因素,就是他们拥有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作为国际化企业,西霞口船厂拥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都相当强。一旦发生纠纷,船厂很快就能提供出充足的证据,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际化对企业的考量是多维的。威海企业除了需要具备***的勇气和能力,还必须学会按照国际规则规范自身行为,锻造国际化企业的素养。
如今,曾经积极应对国际官司、争取自身权益的三角、海马、山花、中鲁等威海企业,正从这些跨国纠纷中汲取到越来越多的养分,对国际规则越来越熟悉,积累起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经验,增强了应对此类问题的信心:山花、海马在赢了官司之后,对新开发的作品全部进行了版权登记,版权意识越来越强;三角集团则在对国际规则的进一步了解后,明确了“三步走”的国际化道路,持续深化国际市场战略合作,全面参加国际化竞争。
威海企业在砥砺中前行,在交融中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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