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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西霞口船业跨国官司审判权 | 这是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跨国企业争夺司法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 | 发布时间:2012-12-26 06:53:47 | 来源: | 作者:刘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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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及其在中国代理机构提出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西霞口船业起诉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的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国内船企在与跨国企业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一年前,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关于瓦锡兰售其“问题主机”一事,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一度在船舶业界内引起轰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均高度关注此事,中国船协还专门就此事分别致电、致函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与芬兰瓦锡兰集团了解相关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2011年7月,西霞口船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芬兰瓦锡兰、瓦锡兰(上海)和荷兰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在本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三大被告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提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就此前合同约定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约定仲裁条款,一再坚称中国法院无权管。今年3月,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业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对三大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芬兰瓦锡兰、瓦锡兰(上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后,西特福、瓦锡兰于今年4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11月30日,最高院终审裁定: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约定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西霞口船业公司已于12月14日收到最高院的裁定书,一旦此裁定书送达对方,很快就可以在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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