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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决议、通函] 所谓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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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规范中常要求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是否意味着相关的图纸应送审给相应的船旗国(貌似没有过?)?如船级社有被授权,则由船级社认可即可?那有如何知道该船旗国是否有授权给相关的船级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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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3-2-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船级社内部文件,可以查阅该船级社被哪些挂旗国当局在哪些检验部分被授予全权负责。一般方便旗的当局将所有检验项目授权给船级社。但欧盟和美洲,加拿大等一些国家保留一些由自己当局审查和检验的项目,主要涉及防火,安全,救生布置,吨位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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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通化
每个船级社都有授权主管机关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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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张家口
针对不同方面的审批业务,主管机关的概念不一样,拿中国来说,涉及航空的是民航总局涉及海事的是海事局。
拿海事主管机关来讲,主管机关接受的公约、议定书、规则不一样,还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所以具体要求也有差异。
不同国家的主管机关,由于各种各样的考虑,给予船级社的授权可能也有差异,比如TM丈量,P&A manual 或许还有其它的都直接被主管机关收回去了。
另外,涉及公约有些条款的免除被授权的船级社可能也无权决定,某些特殊case是否可以接受也需要发函给主管机关确认。
最后,船舶的主管机关一般系指船旗国的主管机关,而平台的系指沿岸国(平台预定的作业水域)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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