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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固体散装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第17次会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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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危险货物、固体散装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第17次会议情况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IMO)危险货物、固体散装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第17次会议(DSC17)于2012年9月17日21日在伦敦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深圳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驻英使馆海事处联合组成代表团出席本次会议。会议主要议题包括包装货物运输组件指南的修订、72年国际集装箱公约修正案和相关通函、SOLAS公约有关封闭处所进入和救援训练强制要求的修正案以及经批准的连续检查程序指南的进展情况等内容。除全会外,会议还成立了SOLAS关于进入封闭处所和救生训练修正案、修订包装货物运输组件指南、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ACEP)导则的制订和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及相关通函四个工作组平行开展工作。我代表团参与了所有工作组工作。
    现将主要议题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际危规的有关事项
    国际危规36-12版修正案已经通过MSC90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本次会议主要讨论和审议国际危规37-14版修正案的有关内容。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了海洋污染混合物分类相关问题、滚装船装载危险货物、IMO罐柜的使用、双氧水的运输、杀虫剂的使用等问题,由于时间关系,全会对相关提案进行了一般性的审议,并决定提案具体问题的审议由E&T19继续进行研究,考虑将相关内容纳入国际危规37-14版修正案,并向DSC提交报告。
    二、国际散固规则02-13版修正案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DSC16次会议的工作组报告、E&T17以及DSC16次会议以后成立的铁矿石工作组的报告等涉及的相关内容,并由工作组完成IMSBC规则的02-13版修正案草案。
        (一)IMSBC规则货物细目的新增及修改
    本次会议提交的IMSBC规则相关的提案共41份,其中有关货物明细表条目增加或变更的提案有25份,占到该议题提案的60%。提案中多包括了新增或者变更的货物条目,并在提案中给出相应的实验数据。会议考虑到散装固体货物的多样性,新增条目问题多、牵涉精力大,并可能影响到其他提案的讨论。会议指示E&T18继续考虑新增货物条目或对货物条目修订的相关内容,并视情将相关条目纳入02-13版修正案。
    分委会指示E&T18根据会议情况完成IMSBC 规则02-13版修正草案,并提交MSC92审议。
    (二)关于在IMSBC规则中新增岸上人员培训要求的问题
    本次会议审议了在IMSBC规则中设立新的培训要求章节的建议,该章节将列出对岸上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使得其知道货物可能带来的危险以及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其培训条款的草案,全会打算今后作为IMSBC规则第14章。会议基本同意将培训要求作为建议性的非强制条款,并建议各成员国进一步提交提案。
    (三)关于对货舱内灭火装置的统一解释  
    会议审议了IACS提出的船舶装运自热货物货舱内灭火装置的统一解释。其认为货物的自热现象为一种应急情况,不必要在货舱内单独配备固定的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灭火装置。SOLAS公约第II-2/10.7.1.3条或II-2/10.7.2条中规定的固定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系统可用于控制货物自热反应的目的。但是,用于保护除货舱以外区域的固定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惰性气体装置不可用于上述目的。
    会议同意将该统一解释转到FP进一步审议,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DSC18。
    (四)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
    IMSBC规则中对硝酸铵基化肥UN2067, 硝酸铵基化肥UN2071和无危害的硝酸铵化肥有“远离热源或点火源”的积载和隔离要求;对硝酸铵UN1942有“货舱处所不允许有热源或点火源” 的积载和隔离要求。IACS认为该要求不明确,要求进行澄清。
    本次会议上工作组讨论认为可接受装运硝酸铵(UN 1942)的货舱所邻接的燃油舱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加热装置隔绝的方式。对于硝酸铵化肥(UN 2067,UN 2071)和无危险的硝酸铵化肥,可接受在运输过程中通过监控使得邻接的燃油舱(包括双层底舱或管路)温度不超过50℃,即按照上述方式即认为达到了规定的相应的“远离热源或点火源”或“货舱处所不允许有热源或点火源”的要求。但工作组接受的该解释尚未形成文字纳入IMSBC规则修正案。
    会议注意到工作组对该问题的讨论,并同意对现有硝酸铵化肥条目的修订。
    (五)关于根据经修订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对固体散装货物环境危害性进行判定的问题
    会议审议了为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而在IMSBC规则中制订针对环境危害物质的专门一章的必要性。认为在IMSBC规则中应考虑适当的实施准备时间,以便利相关方能够更好地执行公约,减少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同时,也注意到MEPC认识到了利益相关方在执行时间以及获取评估数据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因此,会议基本同意在IMSBC规则中制定针对环境危害物质的专门一章,并拟纳入03-15版修正案草案。
    (六)关于铁矿粉的运输问题
    本次会议首先审议了通讯组工作报告,通信组向分委会提出了建立单独的铁矿粉货物明细表的建议,并就货物明细表的具体内容、铁矿粉与铁精矿的识别、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方法、货物的取样等方面存在的争议提请分委会予以关注。
    会议还审议了巴西、澳大利亚、INTERCARGO、 ICS、BIMCO和P&I Clubs关于铁矿粉货物条目的提案。经讨论,会议决定在本次会上暂不制定铁矿粉条目,等待澳大利亚完成其相应的研究,以便可全面考虑相关研究结果,并拟将铁矿粉条目纳入03-15版修正草案。并同意进一步对DSC.1/Circ.66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考虑到03-15版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会议拟报请MSC91同意DSC18直接向大会(A 28)提交铁矿粉条目,以便可使得该条目在完成制定后可提前实施。
    同时,会议同意就铁矿粉条目事宜继续成立通信工作组完成相关工作。
    (七)关于建立MHB货物符号列明体系的问题
    美国、BIMCO和INTERCARGO建议为MHB货物建立符号列明体系,用以识别MHB货物的化学危害性类别。该提案采用与危险货物相似的识别格式,将MHB货物分为“MHB (I)易燃固体”、“MHB (II)自热固体”、“MHB (III)遇水放出可燃气体的固体”、“MHB (IV)遇水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MHB (V)有毒固体”、“MHB (VI)腐蚀性固体”六个类别,以便更为清晰、便捷地识别MHB货物的化学危险性。
    E&T17会议上,重点对MHB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讨论,各国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将散装时具有易燃、自热、遇水放出可燃气体、遇水放出有毒气体、有毒、有腐蚀性的固体货物判定为MHB货物。因此,为MHB货物建立符号列明体系,用以识别MHB货物的化学危害性类别,将有助于对MHB货物性质的深入认识。
    会议指示E&T18进行进一步审议,并向DSC18报告。
    (八)关于镍矿适运性的替代试验方法
    E&T17上已基本完成镍矿条目的制定,本次会议上针对该条目中的替代试验方法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法国提出的替代试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通过更多的实验予以证明,在明确可能存在的问题之前,不应当将这种替代实验方法写进IMSBC规则中。因此在E&T17准备的IMSBC02-13修正案中对镍矿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暂时删除了草案中该条目下的替代试验方法,以便尽快推出镍矿条目。并同意在03-15修正案时再进一步考虑该替代试验方法。  
    (九)其他:
    1. 会议同意工作组完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取样、试验和控制程序的制订及批准程序导则>草案,并指示E&T18据此完成相应的MSC通函,并将将此导则草案报MSC92批准。该导则将适用于托运人制订易流态化固体散货取样、试验和控制程序,以及装货起运国港口主管机关对该程序的批准。
    2. 对于IMSBC规则中货物的取样问题,同意从实践操作角度考虑对货物取样章节的修订草案,即对于取样后样品的保存、取样的位置进行了基本要求,并给出了可参考的ISO标准。并将修改内容纳入02-13版修正草案。
    3. 本次会议上工作组还完成了未列入IMSBC规则货物的信息和运输条件的完成和提交导则,会议要求E&T18完成最后的编辑性修订,并向MSC92提交。
    三、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和救援训练强制要求的SOLAS修正案
    从MSC87会议开始,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和救援训练的问题得到众多国家重视,认为应将此要求适用范围从散货船扩大到所有船型,纳入SOLAS公约成为强制性要求,并修改相应规则。本次会议了审议相关国家和组织提出的“将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和救援训练强制要求扩大到其他含有训练条款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规则”的建议;以及氧气测量仪的配备要求建议;和BLG16,STW43和MSC90对DSC16提出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和救援训练强制要求的SOLASIII/19条修正案的审议情况和建议。
    (一)会议同意结合BLG16审议后反馈的应明确进入和救援训练应在船上进行的意见,并由工作组完成DSC16提出的SOLASIII/19条修正草案,明确训练至少每两月进行一次。该修正草案将提交MSC91审议通过。
    (二)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和救援训练强制要求扩大到其他规则。根据MSC90指示,DSC17审议了巴哈马(MSC 90/12/1)建议,即对所有含有训练条款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规则应进行相应修正,如高速船规则(HSC Code),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等。修订思路是将DSC16会议上提出的SOLASIII/19条修订草案的相应内容纳入上述规则,或者在规则中将封闭处所进入或救援训练的内容引向经修订的SOLASIII/19条款。会议同意了工作组对MODU, DSC, 1994 HSC和 2000 HSC Codes的修订草案,并将报请MSC91通过。
    (三)氧气测量仪的配备要求
    会议审议了BLG16以及海事研究所(Nautical Institute)、国际船舶经营人协会(Intermanager)、 ITF和IFSMA等的建议,认为目前SOLASVI/3“要求装载易耗氧物质或释放有毒或易燃气体的舱室应配备氧气测量仪”明确适用于散货船,建议从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安全考虑,扩大到所有船型。并进一步提出对SOLAS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中增加新的第7条修订建议案。
    会议考虑到工作权限问题,要求工作组完成将该新的非计划产出项目纳入DSC的2012~2013年工作计划的一份说明,提请MSC91审议批准列入DSC工作权限。
    四、制订防止集装箱丢失的措施
    本次会议主要对集装箱装箱后重量的验证问题进行审议。审议了相关国家及组织围绕责任方、重量验证方法、操作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一)制订防止集装箱丢失的措施
    现有的SOLASVI/5规定了托运人(即Cargo owner)应负责在货物装船前将货物运输单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船长或其代表。货物单证应确保货物实际重量与运输单证中声明的重量一致。对集装箱船,相关调查表明实际操作中10%~20%的集装箱存在所声明的重量与实际重量严重不符,最大实际重量达到声称重量的6.7倍,在港口装卸、海上运输过程中导致了一系列严重事故,包括掉箱、船舶结构损坏、沉船、装卸操作工人伤亡、码头装卸设施损坏等。MSC89指示DSC牵头,联合SLF、DE和STW制定防止集装箱丢失的措施。
    (1) SOLASVI章修正案
    工作组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基本接受了德国的建议,制定了SOLASVI/2修正案,新增SOLASVI章2.4、2.5条,首先明确了托运人须承担验证货运集装箱总重量的责任。验证方式首选对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针对一些国家或地区不具备集装箱整体称重条件的情况,给出了变通措施,通过对箱内各单件货物逐一称重,并同包装物件与空箱重量累加得出整个货箱的总重量,但强调称重与累加的方法需要经过发证并获得相关国家主管机构的批准。货主应确保货箱经验证的重量反映到运输单证中。若运输单证没有包含经验证的重量信息,且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代表没有获得经验证的装载后的货箱重量,则集装箱不得装船。
    但在全会上,库克群岛、巴拿马、塞浦路斯对VI/2.4.2“称重与累加的方法需要经过发证并获得相关国家主管机构的批准”不满意。巴拿马表示应该先制定指南,再考虑SOLAS修正案。尽管工作组主席辩解指南和修正案可以同步往前推进,但全会总结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指示通信工作组进一步审议上述SOLASVI章2.4、2.5条的草拟文字。
    由于时间关系,货箱重量验证导则将在通信工作组中继续讨论。
    同时对德国建议在VI/5.2之后插入新的5.3款的建议转给IMO/ILO/UNECE专家组审议。建议的新5.3款要求箱主提供货箱堆装证书以证明箱内所有货物(包括危险品)经过合格包装与绑扎。以前只要求装运危险品的集装箱提供此证书,新建议的要求扩展到所有种类的货物。该修订建议一旦获得批准实施,将对国际航行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操作带来较大影响。
    (2) 其他防止集装箱丢失措施
    (a)ISO标准修订
    全会同时也考虑到集装箱系固设备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主要由ISO制订,因此请ISO继续考虑修订或增加相应的标准。对于ISO3874(Series 1 Freight containers—Handling and securing)涉及集装箱绑扎设备技术要求,分委会要求ISO考虑是否需要修订该标准。
    (b) 关于货物系固设备
    国际货物装卸协会(ICHCA)指出:除了集装箱超重,货物绑扎设备的数量与维护不足,以及扭锁等设备因船舶大幅运动承载的外力过大也是集装箱丢失的重要原因。会议决定后续将在本议题下进一步考虑审议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MSC/Circ.745)及CSS(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规则附录14。
    (3) 伪造制冷剂问题
    会议审议了美国和ICHCA联合提案(DSC17/13/6)报告的2011年发生在越南胡志明市凯莱港、巴西和我国青岛港共4起冷藏集装箱爆炸事故,均涉及使用了经污染的制冷剂问题。这些集装箱发生事故前均在凯莱港获得维护。提案建议对SOLASVI章进行修订,增加冷藏集装箱事故报告要求。会议不同意在现阶段修订SOLASVI章,但可以考虑制定相关指南。邀请相关国家将意见或建议汇总到IICL(国际集装箱出租者学会),由IICL统一向DSC18提交关于伪造制冷剂使用的提案。
    (4)成立集装箱通信工作组
    会议决定成立通信工作组进一步考虑SOLAS VI涉及货运集装箱重量的修正案、制定集装箱称重导则、识别实施新的SOLAS VI/2.4&2.5要求可能产生的问题。
    (二).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ACEP)制订导则
    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ACEP)由箱主编制并获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用来代替定期检验。本次会议完成了ACEP编制导则,将以通函的形式提交MSC92审批。对于其中的ACEP识别编码问题,全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审议。主席建议可向MSC提交文件。
    五、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及相关通函
    (一) 修订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及相关通函
    (1) 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
    1993修正案(A.737(18))采用明示接受生效程序,至今未达到生效标准。另一修正案MSC.310(88)已今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两个修正案出现一些不协调,新的修订草案整合了以上两个修正案,并纳入了集装箱结构有缺陷但不致退出营运的修订建议。本次修正案将采用默认生效程序。本次会议同意了新的修正草案,并将提交MSC91批准。
    (2) 通函
    根据经修订的公约附录3之缺陷衡准,增加有缺陷但不致退出营运的情况,相应修订了公约统一解释——通函MSC.1/Circ.138——之缺陷衡准表格及集装箱控制检查流程图,提交MSC92审批。另一通函MSC.1/Circ.1442——装载危险品的货物运输单元检验计划——的缺陷衡准也需要与MSC.1/Circ.138相协调。
    (3) 公约综合文本
    会议请求MSC审议上述修正案与通函,并考虑编辑出版新的集装箱公约综合文本。
    (二)BIC建议的统一ACEP数据库
    CSC公约要求各国主管机构有义务公开集装箱连续检验计划信息。国际集装箱局(BIC)提出愿意自行出资将ACEP相关信息统一起来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ACEP数据库,以便各相关方登陆该数据库获取信息。本次会议认为时机尚不成熟,建议BIC先建立一个实验性数据库,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运行成本、数据验证、审计,以及无BIC注册标识码的ACEP等。
    六、其他
       1.遇水反应物质的积载。会议审议了德国提出的遇水反应物质的积载问题FSA研究报告,并注意到所提出的相关的建议,同时注意到MSC将让FSA专家组审议该研究结果。后续将根据专家组审议结果修订IMDG相应内容。会议决定遇水反应物质的积载问题后续将在议题3中讨论。
       2. IMO/ILO/UNECE货物运输组件包装导则。根据MSC89指示,DSC成立专家组审议该导则,并与ILO和UNECE进行协调,目前专家组已完成导则初步审议,后续将进一步成立通信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拟将向DSC18次会议提交草案。
    DSC17会议结束前,选举了DSC18的主席和副主席。中国代表团谢晖再次当选主席,比利时Patrick Van Lancker当选副主席。在DSC18上预计将成立IMDG修订、IMSBC修订、杂货船运输安全、防止集装箱丢失措施、货物运输组件包装导则、船上强制配备气体测量仪的SOLAS修正案等6个工作/起草组开展工作。DSC18会议将于2013年9月16~20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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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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