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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7个公约修正案明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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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IMO7个公约修正案明年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2-12-05 来源:中国船舶报 作者: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宣布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纳入船舶能效新 规则的修正案》等7个公约(规则)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IMO提请船东、船舶营运人、船厂、船舶设计方、船用柴油机和设备制造厂等要 对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给予重点关注。
这7个修正案分别涉及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生活污水处理与 排放、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救生设备和装置、海运固体散货明细与特性、救生艇筏、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等。其中,《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 修正案》规定,在2013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但于2013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于2015年7月1 日及以后交付的400总吨以上新建船舶、海洋平台,以及经过重大改建的新船,其能效设计指数应满足相应要求,且要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 书》,并于开航前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能效证书》。该证书在船舶整个寿命周期内有效,但是在船舶退出营运、经重大改建后获得新签发证书、换挂船旗等情 况下将失效。同时,每艘船必须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将其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船舶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入海。在特殊区域,船舶处于航行状态且距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时,可排放未被其他垃圾污染并经处理后颗粒不大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或排放不包含任 何对海洋有害的物质的货舱洗舱水。规则要求,100总吨以上船舶、运载15人以上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需配备垃圾管理计划,驶向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 港口或码头的400总吨以上船舶、运载15人以上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记录簿必须至少保留2年。
《防污公约附则Ⅳ关于特殊区域的规格和制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规定,新客船(2016年1月1日起建造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或其后两年以上交付的客船)必须配备生 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在特殊区域外的客船和在所有区域的其他船舶,可在距陆地3海里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陆地12海里外排放未经粉碎 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此外,《<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对硝酸铵、硝酸铵基化肥硫酸铵等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货、积载和隔离、货舱清洁度、通风、应急程序等作了规定。《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对救生艇筏释放装置的打开、关闭、抛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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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谢谢分享,学习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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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Amnedment to the Convention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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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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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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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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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每次法规的更新都是以欧美相关装备的跟新换代挂钩的,法规生效后,为了满足新的标准和指标,船东们不得不买他们的装备,鬼佬们总是依靠先进的工业技术然后制定一套合法的标准要求来绑架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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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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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什么时候在陆地上按照这种标准实施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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