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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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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特隆汉姆桥/HANSA TRONDHEIM(915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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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船舶识别号
(本条4和5适用于本条适用的所有船舶。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
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进干坞之日符合本条4和5的要求。)
1 本条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2 每艘船舶应有一个符合本组织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的识别号。③
3 该船舶识别号应载入④按第I/12条或第I/13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及其核准无误的副本。
4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
4.1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
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
和
4.2 在第II-2/3.30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
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II-2/3.41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
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容易接近的位置。
5.1 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反差的颜色。
5.2 上述4.1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高度应不小于200 mm。上述4.2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高
度应不小于100 mm。标记的宽度应与其高度成比例。
5.3 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
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制成。
5.4 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标识号的标识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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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在两舷或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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