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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船厂的这个解释是否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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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在检验一艘散货船时, 验船师发现主甲板上有一个鹅颈式通风头, 这个通风头通向双层底内的管弄,其截面尺寸是250X400 毫米。通风管的开口距主甲板高度870 毫米并配有风雨密盖。验船师记得国际载重线公约中要求,位置1处通风管的围槛高度不能低于900 毫米。而船厂方面争辩说, 对于鹅颈式通风头,围槛高度应测量到弯头内侧的最高点(如图) 因为只有越过这一点水才能进入甲板以下的空间。而这个通风头此处的高度是930 毫米,因此是符合要求的。请问船厂的这个解释是否可以接受?
34.jpg -->
A         B          C             D
答案  可以接受
题型 C
LL公约第19条。
同样上述通风头变成空气管,如果安装在干舷甲板上,则760mm高度也是从弯头内侧的最高点至甲板距离。
法规第1分册第3篇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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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2-12-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茂名
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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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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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当然可以接受
这个高度是从甲板面到水能进入透气管那一点来算的
规范里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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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这个题发了2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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